招标编号:NX1801-HW005-DD-01
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2018年新增农网
改造升级10kV以下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招标文件
(电杆及拉盘、底盘、卡盘)
招 标 单 位: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山西能鑫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 山西 2018年6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总则
2.招标文件
3.投标文件
4.投标
5.开标
6.评标
7.合同授予
8.纪律和监督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评标方法
2.评审标准
3.评标程序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合同标的
2供货要求
3合同价格
4付款
5交货和运输
6包装与标记
7技术服务
8监造与检验
9安装、调试和验收
10质量保证
11违约责任
12保险
13税费
14不可抗力
15合同的变更、修改、暂停(中止)和终止
16合同争议的解决
17合同的生效
18合同的有效期
19其他
附件4:《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五章 供货要求
一、法兰组装杆(中间法兰,无根部法兰)
二、锥形水泥杆(整根杆,无根部法兰)
三、锥形水泥杆(焊接组装杆)
四、供货范围清单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上卷 商务部分
下卷 技术部分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2018年新增农网改造升级10kV以下工程项目已由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201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晋发改投资发【2018】162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为中央预算内投资、银行贷款,招标人为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2018年新增农网改造升级10kV以下工程设备材料采购
2.2资金来源:中央预算内投资、银行贷款
2.3招标编号:NX1801-HW005-DD
2.4招标范围:(1)电杆及拉盘、底盘、卡盘(2)钢管杆及地脚螺栓(3)配电变压器及变压器附件(4)综合配电箱(5)电能表(6)镀锌钢绞线(7)架空绝缘导线(8)电力电缆及电缆附件(9)金具(10)铁件(11)熔断器(12)避雷器(13)绝缘子(14)单相计量箱
具体规格型号数量详见招标文件。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在报名时携带以下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加盖公章),原件现场审核后退还,复印件需胶装成册,留存备查。每设备(材料)均需单独制作一套报名文件,涵盖本设备(材料)下所有标段。投标人不得挂靠、冒用他人名义或代理他人投标。对伪造、变造资格证书的投标人,一经查实,取消本次投标资格,并列入黑名单,永远禁入。
3.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3.2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3.3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在有效期内,认证范围涵盖所投设备/材料;
3.4具有相关设备的生产资质(如本次招标产品是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规定应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等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5国家、行业内或省级权威机构出具的同类型有效的检验、检测/试验报告(变压器附件及电缆附件均可外购,如外购需提供生产厂家相关检验、检测/试验报告);
3.6国家电网公司出具的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结果证明函件(铁件标包除外);
3.7具有五年及以上的生产经验;
3.8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无被责令停产、财产被接收、冻结及破产状态,无财产纠纷,未发生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引起的诉讼。未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要用户处罚或通报,在系统内无质量等不良信息反馈;(提供银行资信证明、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用户反馈意见书或产品运行报告)。
3.9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以信用中国官网查询为准)。
3.10提供近三年同类产品业绩(提供业绩汇总表及中标通知书或合同,要求一一对应并汇总业绩总量,需注明合同名称、签订时间、数量、金额并汇总,并提供年/月生产能力证明)。具体业绩要求见“4.招标范围及具体业绩要求。”
3.11国产设备拒绝中介或代理商参加,进口设备必须有国外制造商授权代理证明。
3.12投标人认为有利于本次投标有利的其他资料。
3.1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范围及具体业绩要求(需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原件证明)
4.1电杆及拉盘、底盘、卡盘(NX1801-HW005-DD-01)
标段明细:标段一:乡宁分公司;标段二:离石、朔州分公司。
具有生产电杆的能力,生产规模在5000根/年以上。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累计销售业绩不少于8000根。
4.2钢管杆及地脚螺栓(NX1801-HW005-DD-02)
具有生产10kV及以上钢管杆的能力,生产规模在3万吨/年及以上。
近三年(以投标截止日计算)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钢管杆的供货业绩不少于2000吨。
4.3配电变压器及变压器附件(NX1801-HW005-DD-03)
具有生产10kV及以上变压器的能力,生产规模在150万KVA/年及以上。
近三年内同类型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以投标截止日计算)累计销售业绩不少于500台。
4.4综合配电箱(NX1801-HW005-DD-04)
具有生产0.4kV及以上综合配电箱的2000台/年能力。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累计销售业绩不少于500台。
4.5电能表(NX1801-HW005-DD-05)
具有生产三相四线智能电能表的能力,生产规模在50000块/月及以上。
近三年(以投标截止日计算)累计销售业绩10万块以上。
4.6镀锌钢绞线(NX1801-HW005-DD-06)
具有生产钢绞线的能力,生产规模在1000吨/年及以上。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10kV及以上同类产品累计销售业绩不少于1000吨。
4.7架空绝缘导线(NX1801-HW005-DD-07)
标段明细:标段一:离石分公司;标段二:乡宁、朔州分公司。
具有生产10kV及以上绝缘导线的能力,生产规模在10000km/年及以上。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同电压等级及以上同类产品累计销售业绩不少于400km。
4.8电力电缆及电缆附件(NX1801-HW005-DD-08)
具有生产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能力,生产规模在10000km/年及以上。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累计销售业绩不少于300km。
4.9金具(NX1801-HW005-DD-09)
具有生产金具的能力,生产规模在3000个/年及以上。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累计销售业绩不少于200万元。
4.10铁件(NX1801-HW005-DD-10)
具有生产铁件的能力,需提供正式履约合同。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累计销售业绩不少于200万元。
4.11熔断器(NX1801-HW005-DD-11)
具有生产10kV及以上跌落式熔断器的能力,产值5000万元/年及以上。
近三年(以投标截止日计算)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累计销售业绩不少于500组。
4.12避雷器(NX1801-HW005-DD-12)
具有生产10kV及以上避雷器的能力,生产规模在10000只/年及以上。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累计销售业绩不少于1000只。
4.13绝缘子(NX1801-HW005-DD-13)
具有生产10kV及以上线路用绝缘子的能力,生产规模在100000只/年及以上。
近三年(以投标截止日计算)有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上成功的3000只及以上的供货记录。
4.14单相计量箱(NX1801-HW005-DD-14)
具有生产380V及以上计量箱50000台/月的能力。
近三年(以投标截止日计算)累计销售业绩不少于10000台。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请投标人于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22日(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3时至17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96号华康大厦13层山西能鑫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18年7月5日上午9:00,开标地点为御花园金悦酒店三层会议室(山西省太原市肖墙路9号)。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山西招投标网(www.sxbid.com.cn)、山西能鑫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网站(www.sxnxzb.cn)上发布。
8.监督电话
晋能集团招标管理中心:0351-4953851
9.联系方式
招标人: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联系人:卫佳佳
电 话:0351-3111718
招标代理机构:山西能鑫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96号华康大厦13层
联系人:何 洁、马瑞敏
电 话:0351-5697706、5697806、5698023
开户行:招商银行平阳路支行
帐 号:351900622010402
网 址:www.sxnxzb.cn
邮 箱:sxnxzb@163.com
发布日期: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联系人:卫佳佳 电 话:0351-3111718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山西能鑫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96号华康大厦13层 联系人:何洁、马瑞敏 电 话:0351-5697706、5697806、5698023 网 址:www.sxnxzb.cn 邮 箱:sxnxzb@163.com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2018年新增农网改造升级10kV以下工程设备材料采购 |
| 1.1.5 |
工程项目名称 |
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2018年新增农网改造升级10kV以下工程设备材料采购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中央预算内投资、银行贷款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电杆及拉盘、底盘、卡盘 |
| 1.3.2 |
交货期 |
中标人与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所属三个分公司签订合同1个月内具备供货条件,并按业主书面通知分批及时供货,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工期及价格浮动因素,一年内价格不得浮动。 |
| 1.3.3 |
交货地点 |
招标人指定地点 |
| 1.3.4 |
技术性能指标 |
见供货要求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3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在有效期内,认证范围涵盖所投设备/材料; 4具有相关设备的生产资质(如本次招标产品是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规定应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等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5国家、行业内或省级权威机构出具的同类型有效的检验、检测/试验报告(变压器附件及电缆附件均可外购,如外购需提供生产厂家相关检验、检测/试验报告); 6国家电网公司出具的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结果证明函件(铁件标包除外); 7具有五年及以上的生产经验; 8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无被责令停产、财产被接收、冻结及破产状态,无财产纠纷,未发生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引起的诉讼。未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要用户处罚或通报,在系统内无质量等不良信息反馈;(提供银行资信证明、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用户反馈意见书或产品运行报告); 9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以信用中国官网查询为准) 10提供近三年同类产品业绩(提供业绩汇总表及中标通知书或合同,要求一一对应并汇总业绩总量,需注明合同名称、签订时间、数量、金额并汇总,并提供年/月生产能力证明)。 11国产设备拒绝中介或代理商参加,进口设备必须有国外制造商授权代理证明。 12投标人认为有利于本次投标有利的其他资料。 1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和 代理投标 |
不接受 |
| 1.9.1 |
投标预备会 |
无 |
| 1.9.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无 |
| 1.9.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书面形式 |
| 1.10.1 |
分包 |
不允许 |
| 1.11 |
偏离 |
不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
无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形式 |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和形式 |
收到澄清当日以书面形式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
无 |
| 3.2.4 |
是否设有招标控制价 |
无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人应对本次招标设备(材料)的所有标段进行报价,遗漏任何标段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投标报价以万元为单位时,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含)以内;以元为单位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含)以内。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至投标截止日后180天 |
| 3.4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陆万元整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需是银行电汇,回单传真给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保证金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形式从投标单位公司基本账户打入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账户,办理时应注明项目招标编号),保证金汇入的开户行、账号如下: 名 称:山西能鑫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平阳路支行 帐 号:351900622010402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 |
近三年(2015年、2016年、2017年)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 年份要求 |
近三年(截止到投标截止日)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 |
不允许 |
| 3.7.3(A)(1) |
投标文件签字或 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
| 3.7.3(2)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文件一式五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版(u盘)一份(电子版文件必须与投标文件正本一致)。 |
| 3.7.3(3) |
投标文件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必须胶装成册,不得使用可拆解的活页夹简装,更不得散装,否则文件将被否决。投标文件必须编排目录、页码,由于编排页码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相关内容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投标人承担。 |
| 3.7.3(B) |
投标文件是否采用电子文档 |
否 |
| 4.1.2 |
密封袋上应载明的 信息 |
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写明: (1)投标人名称: (2)投标人地址: (3)邮政编码: (4) 项目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开标时间:2018年7月5日上午9:00 |
| 4.2.2(A)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御花园金悦酒店三层会议室(山西省太原市肖墙路9号)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 5.1(A) |
开标时间与地点 |
开标时间:2018年7月5日上午9:00 地点:御花园金悦酒店三层会议室(山西省太原市肖墙路9号) |
| 5.2(4)(A) |
开标顺序 |
按照投标文件递交的逆顺序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国家计委等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发改委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 6.3.2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名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和 期限 |
山西招投标网/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山西能鑫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网站 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
| 7.6.1 |
履约保证金 |
为保证中标人能够按招标文件工期要求完工,施工质量等符合合同约定,本项目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中标人违约时招标人损失的补偿。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为合同签订前,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金额的10%。 |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0.1.1 |
中标服务费 |
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的取费标准计算收取费用,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付清。 |
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1.10.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及时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3.1.1.1投标文件分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两部分
上卷:商务文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投标人承诺函
3、投标报价
4、投标人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1)资格声明函
(2)企业简介及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具有相关设备的生产资质(如本次招标产品是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规定应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6)国家、行业内或省级权威机构出具的同类型有效的检验、检测/试验报告
(7)国家电网公司出具的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结果证明函件
(8)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9)银行资信证明
(10)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以信用中国官网查询为准)
(11)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12)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13)用户反馈意见书或产品运行报告
(14)生产资质和生产能力
(15)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表
(16)商务差异表
(17)其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附加的文件
下卷:技术部分
(1)供货范围清单,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清单
(2)关键元器件明细表(包括数量、制造厂名和国别等)(如适用)
(3)投标设备技术响应文件(应与招标文件要求对应说明)
(4)制造、安装、验收标准
(5)设计图纸(如有)
(6)包装、运输说明
(7)质量保证措施
(8)安装、调试、培训等技术服务内容
(9)售后服务内容及措施
(10)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11)投标人推荐的供选择的配套货物、备件表(如有)
(12)投标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有)
(13)技术差异表
(14)样本(如有)
(15)投标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18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4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A)(1)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3(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的,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A)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1 (B)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B)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记录投标人递交文件的份数、时间等情况。
4.2.4 (B)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A)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5 (B)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2 (B)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A)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因故不能派代表出席开标会,事先应以书面形式(信函、传真)并加盖公章通知招标人。此时,招标人将认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A)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B)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A)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B)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7.4本次设备、材料数量为初步统计量。项目单位在合同签订时根据最终设计图纸有权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增减幅度不超过中标总数量的±15%(法律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并相应地以该中标人的投标单价为基础增减费用。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与招标人再次核对设备、材料数量及型号。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
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初步评审
| 初审内容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生产资质及相关证书一致 |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 |
|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具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
| 投标人承诺函 |
具有有效的投标人承诺函 |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 资格评审 标准 |
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
| 质量体系认证 |
证书在有效期内,认证范围涵盖所投设备/材料 |
|
| 生产资质 |
如本次招标产品是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规定应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等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
| 检验、检测/试验报告 |
提供国家、行业内或省级权威机构出具的同类型有效的检验、检测/试验报告 |
|
| 生产能力 |
满足招标公告规定的要求 |
|
| 财务状况 |
提供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财务状况良好,无被责令停产、财产被接收、冻结及破产状态,无财产纠纷 |
|
| 国网公司证明函件 |
提供国家电网公司出具的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结果证明函件 |
|
| 投标人信誉 |
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用户反馈意见或产品运行报告 |
|
| 投标人未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 |
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以信用中国官网查询为准) |
|
| 无行贿犯罪证明 |
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
|
| 投标人业绩 |
满足招标公告规定的要求 |
|
| 响应性评审 标准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注:以上评审内容必须全部满足才能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详细评审
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 评审内容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详细评审 标准 |
供货范围 |
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的规定 |
| 技术配置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的规定。投标人提供的检验、检测/试验报告的内容需满足或高于技术配置要求。 |
|
| 已标价货物清单 |
符合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第三部分“投标报价”格式的规定 |
|
| 其他条件 |
没有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注:以上评审内容必须全部满足才能进入报价评审阶段。
报价评审说明:
1、有效报价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报价。
2、投标总价低于基准价10%及以上的,按报价不合理否决其投标。
3、基准价计算方法如下:
M:有效报价的数量;
a.如果M<6,不剔除任何一个投标报价;
b.如果6≤M<10,剔除一个最高报价,如果在同一包内出现并列最高报价的情况,在计算基准价时只剔除其中一个最高报价;
c.如果10≤M<20,则剔除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如果在同一包内出现并列最高或最低报价的情况,在计算基准价时只剔除其中一个最高或最低报价;
d.如果20≤M<30,则剔除两个最高报价和两个最低报价;
e.如果M≥30,则剔除三个最高报价和三个最低报价;
f.基准价=剩余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鉴于农网改造特殊情况,为确保各中标人能够按工期建设进度及时供货履约,本次招标每个投标单位原则上只允许中一个标段,若出现两个(含)以上标段中标候选人为同一投标单位时,金额较大的标段中标,其余标段选择排名第二的投标单位中标,依次类推。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报价评审标准
见报价评审说明。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字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2)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3)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配置要求;
(4)投标文件供货范围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未按要求填报分项报价或分项报价合并入设备价不能分解;
(6)分项报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或其他投标单位的该项有效报价平均值;
(7)未严格按照招标技术规范和配置要求合理报价,所提供的总价及分项报价,经评审视为恶意低价的;
(8)投标设备采用分厂、合作厂、套牌厂等非经资格审查的本投标人原厂生产的品牌设备装置的;
(9)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0)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情形。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详细评审
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以下简称需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以下简称供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1合同标的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如下:
|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单位( ) |
价格( ) |
|
| 单价 |
总价 |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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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2 |
|
|
|
|
|
| 3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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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小写: 大写: |
|||||
1.1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见附件《技术协议》。
1.2供方负责提供为保证其所供应的设备安全、可靠、高效、正常地运行与维护所必需的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其中也包括技术配合和现场技术服务)及技术资料(其中包括图纸、资料、说明书等等)。
1.3 采购设备的供货范围见附件《技术协议》。
1.4供方需提供的技术资料范围见附件《技术协议》。
1.5供方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相关技术服务。
2供货要求
2.1供方保证本合同所供设备、设备附件及其他备品备件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2.2供方保证其根据合同约定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是清晰、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需要。
2.3供方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应具备供货条件,按需方书面通知数量、交货时间及地点等要求及时供货。为保证供方的生产周期,需方应提前20日向供方发出书面供货通知。
3合同价格
3.1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小写: 大写: ,最终以合同实际交货数量确定的结算金额为准。
3.2本合同总价款包括供方从生产到运至需方指定地点并安装就位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主设备费、备品备件费、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技术配合、技术服务费、从制造厂到需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装卸、保险费、所有附件包装费及运杂费等。
3.3运杂费包括但不限于运输途中产生的各种费用。
4付款
4.1本合同的付款币种为人民币(以下简称RMB)。
4.2本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为电汇或汇票。
4.3本合同采用以下第 条款规定的分期付款方式付款:
4.3.1双方约定供方向需方提供履约保函:
4.3.1.1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供方向需方提供银行开具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10%RMB 万元,有效期与本合同有效期相同),需方自确认并验收该不可履约保函后10个工作日内,向供方支付同等金额的预付款。
4.3.1.2供方按交货顺序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全部设备运到交货地点,并将设备(组件)的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提供给需方。在需方对上述货物在交货现场开箱检验合格、对上述文件验明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供方向需方出具与合同总价款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及运输发票,需方自收到增值税发票及运输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RMB 万元),同时需方向供方返还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4.3.1.3设备正式投运后20个工作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RMB 万元)。
4.3.1.4剩余合同总价款的10%( RMB 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满且无质量问题(见质量保证金支付条件)后,需方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供方(不计利息)。
4.3.2双方约定供方不向需方提供履约保函:
4.3.2.1供方按交货顺序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设备运到交货地点,并将设备(组件)的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提供给需方。在需方对上述货物在交货现场开箱检验合格、对上述文件验明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供方向需方出具与到货设备材料结算总价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及运输发票,需方自收到增值税发票及运输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供方支付到货设备材料结算总价的60%。
4.3.2.2设备正式投运后20个工作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到货设备材料结算总价的30%。
4.3.2.3剩余到货设备材料结算总价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满且无质量问题(见质量保证金支付条件)后,需方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供方(不计利息)。
4.4质量保证金支付条件:在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后,按《技术协议》的技术要求,双方对设备运行工况和售后服务认定无异议时,需方向供方支付质量保证金。若存在异议,暂停付款,由双方共同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质量鉴定书,鉴定费由责任方负担;若鉴定机构确定责任方为供方时,供方应及时处理直至需方无异议,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4.5 供方的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4.6付款时间:
需方银行的汇出日期为需方的实际付款日期。
5交货和运输
5.1本合同设备签订合同1个月内具备供货条件,按需方书面通知分批交货,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并应保证及时性和配套的完整性。
5.2交货时间:按需方书面通知
5.3交货地点:(需方指定地点)
5.4收货单位:
5.5本合同及《技术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供方向需方提供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按《技术协议》要求提供的技术资料,为 5 套资料/台设备。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装订成册并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一套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的明细表)一式两份。
5.6供方应另行邮寄技术资料的单位名称、地址、收件人。
5.7 供方应在合同货物备妥待发前24小时内(含本数),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并经需方回执确认。
(1) 合同号;
(2) 货物发运日;
(3) 货物名称及编号(含批次号);
(4) 货物总毛重;
(5) 货物外形尺寸;
(6) 总包装件数及箱号;
(7) 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8) 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两份;
(9) 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重心、起吊点、体积和件数;
(10)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5.8在运输过程中,非供方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亦应由供方负责尽快修理、更换或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所发生的费用(损失),由供方向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索赔,需方积极协助 。
5.9技术资料的邮寄,应以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的形式,实际交付日期为邮件回执签收日期。如经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技术资料有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非需方原因),供方应在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对急用者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5.10 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供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需方。
6包装与标记
6.1供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均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照最新的规范、标准进行包装,满足长途运输、能承受水平受力、垂直受力、多次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碎等包装要求,防止在运输过程,货物和组件散失,并按合同货物特点及需要,采取防冲撞、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合同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合同货物安装现场。合同货物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6.2卖方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6.3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标记清楚并与主设备一起发货。
6.4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墨以明显易见的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出厂编号/出厂序号;
(3)到货站;
(4)收货人名称;
(5)设备及部件名称;
(6)批次号、箱号/件号;
(7)毛重/净重;
(8)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9)货物运输警示标识;
(10)其他应标记内容。
凡重量达到2吨的合同货物或特殊形状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禁止溜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
6.5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
6.6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设备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图号、合格证的详细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需的机器和部件的装配图,外购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6.7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一次按每套/台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与合同货物一同发货。
6.8所用包装箱应能防盗并能防止货物及零部件的损坏。包装物编号不得重复使用。卖方与其分包商的货物不得使用同一箱号。
6.9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6.10凡因包装不善引起的任何损坏、腐蚀、生锈及霉变等,均应由供方承担全部责任。
7技术服务
7.1供方需指派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负责解决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全权处理现场开箱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参加指导安装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能够协调或解决安装调试过程中的全部问题,并使需方技术人员应能达到熟悉产品的运行、能进行一般的维护。参加试运行的供方人员应能够全权处理设备所有问题。供方技术人员若不能胜任工作,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重新选派服务人员。
7.2当需方要求供方到现场服务时,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2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48小时到达现场。
7.3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
7.4需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供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需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需方书面提出该项要求3个工作日内,供方没有答复,将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7.5供方未按需方要求(包括时间及人员等)提供技术服务,供方应承担由此而给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7.6需方有权将供方的货物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供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货物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给与需方有关的各方。
8监造与检验
8.1需方有权在设备制造及加工配制过程中,派驻厂代表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加工、组装、检验、试验和包装质量等情况。监造检验的标准,应使用最新监造大纲所列的相应标准。
8.2供方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设备制造及加工配制的监造项目及检验时间通知需方或需方驻厂代表。
8.3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的资料,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同时应向需方驻厂代表提供工作、生活的方便。
8.4需方驻厂代表,有权查、借(阅)供方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和实际过程与检验的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称不一致性报告)及有关文件,对于检验记录,如需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供方应提供方便。
8.5需方的监造检验,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的实际生产过程。若需方驻厂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检验、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结果和记录有效,但需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有关报告和结果。
8.6不论需方人员是否参与监造和出厂检验或者是否签署了监造检验记录或报告,均不能免除供方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对材料质量应负的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后买方根据合同进行的现场检验。
8.7工厂检验由工厂按国家产品标准规定自行完成逐个试验和抽样试验,合格后入成品库。出厂检验报告应包括逐个试验和抽样试验的数据和结论。
8.8供方在发货前负责对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和需方所要求的其他的检验项目、数据和资料。除非需方书面放弃检验,凡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从制造地点发运,在任何情况下都只有在规定的试验全部合格后,产品才能发运。
8.9供方应在工厂检验开始的15天前,用信件或传真通知招标人,需方对每批产品派工程师到工厂,参加货物的组装,例行试验和包装。
8.10需方的代表,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时间进入工厂和生产的所有地点、以及对需方所进行的试验进行不受限制地检查;同时,供方应为需方代表提供充分的便利条件。
8.11供方应就开工时间和产品制造各阶段的进度,提前与需方取得联系,以便对检验工作做出安排。
8.12货物到达现场后,需方应提前 个工作日,将开箱检验的日期通知供方。供方人员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与需方人员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发现合同货物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双方应做好并签署检验记录,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依据。
8.13如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有效,并可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8.14供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经双方协商,需方可同意供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双方意见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8.15如果现场检验时,发现合同货物由于供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的情况,供方应尽快自费进行修理、更换或补齐短缺部件,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供方负担。修理、更换后的货物或补齐的短缺部件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为该货物的实际交货期,可作为计算供方迟延交货违约金的依据。
8.16供方修理或更换货物的时间,以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为原则,由双方协商决定。
8.17现场的到货检验没有发现问题,或供方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免除供方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8.18供方在发货前,按批次进行编号,并及时通知需方,由需方派出代表到厂随机抽取1%(不足1%按1台计算)比例的产品直接发需方指定的第三方检验监督机构进行包括破坏性试验在内的试验。试验结果合格后,发往检验中心的运输、试验费用由需方负责,同批次产品方可发货。破坏性试验结果合格的产品由供方负责返厂维修或更换,并按照需方要求及时供货。抽检试验应在规定的供货周期内完成。如试验结果不合格,送检产品由供方自行处置,需方有权拒收该批次产品(含试验产品),并按照《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措施》对供方进行处理,取消本次中标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供方同品类产品投标。由此给需方带来的重新招标及工期延误等损失,供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19货到现场后,由各分公司对该批次产品按照8.18条款进行重复抽检。如抽检结果合格,接收同批次产品。如抽检不合格,按照8.18条款进行处理。
9安装、调试和验收
9.1合同货物的整个安装过程由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督导,并应及时解决安装中出现的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5个工作日,否则视为延误工期。
9.2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员参加调试,并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在此期间,如设备能安全稳定运行,即可在投运6个月后,由双方选择适当的时间,进行性能验收试验。
9.3性能验收试验由需方委托验收单位负责,供方参加。性能验收试验达到各项性能保证值后,供、需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共同签署本合同货物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9.4经过性能验收试验后,若该设备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10“质量保证”和11“违约责任”中的相关约定执行。
9.5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并不能免除供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合同货物中潜在缺陷的责任。潜在缺陷是指设备在正常情况下不易被发现的隐患,供方应在需方提出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对潜在缺陷进行修理或更换。
10质量保证
10.1质量保证期为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投入运行,经双方检验合格后12个月。
10.2 如合同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了双方共同确认的系供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质量保证期将从缺陷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
10.3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属供方责任的,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供方接到需方的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供方应赔偿因其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给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1违约责任
11.1供方的违约责任
11.1.1供方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货的(需方要求推迟交货或不可抗力除外),应按下列比例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迟延交货1-2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价款的1%;
迟延交货3-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价款的3%;
迟延交货5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价款的5%;
不满一周的按1周计算。
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价款的20%。供方支付了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迟延交货超过10周或违约金总额达到了合同总价的20%时,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供方除应退还所收款项外,还应按上述比例支付违约金,并赔偿需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11.1.2由于供方技术服务的错误或疏忽,造成需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工期1周供方应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款0.5%的违约金。
11.1.3合同货物交付后,由于供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导致需方工程不能按期投运的,每延误1周,供方应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
11.1.4 供方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需方有理由认为供方无法供货的,需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供方应退还需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向需方支付已支付合同货物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
11.1.5合同货物应保证无隐患,如验收过程中发现隐患,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处理完毕,经处理仍有隐患时,供方应退换货物,并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赔偿金。
11.1.6供方对需方的索赔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议要求,否则索赔成立。
11.2需方的违约责任
11.2.1需方违反合同约定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就逾期部分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11.2.2 需方如因项目取消等特殊原因迟延支付供方合同价款的,双方应积极协商,另行解决。
12保险
供方必须对合同设备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供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价款11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供方仓库到交货地点(含装卸)后 日止。
13税费
供方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律、法规和规定交纳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本合同价款为含税价,供方提供的货物、技术资料、服务(包括运输)、进口设备部件等所有税费(包括保险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供方承担。
14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4.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14.2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并用特快专递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
14.3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5日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5日以上时,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遗留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5合同的变更、修改、暂停(中止)和终止
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出任何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中止或终止的建议,经双方同意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盖章后生效。修改后的部分应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
16合同争议的解决
16.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2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2)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6.3 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17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8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19其他
19.1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9.2本合同所涉全部技术问题,均以《技术协议》的约定为准。
19.3本合同一式 份,供方执 份,需方执 份,法律效力相同。
合同附件
1、 中标通知书
2、 交货进度
3、技术协议。
4、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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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方 |
需 方 |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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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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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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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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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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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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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帐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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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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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授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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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字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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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措施》
为促进供应商诚实守信、保证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国家电网公司对《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加大了在招投标活动、合同履约、设备全寿命周期中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出现重大质量、履约、服务等问题的处理力度,并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如下:
一、处理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中标资格和取消中标资格(黑名单)两类。
暂停中标资格是指在部分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处以暂停中标资格2至6个月的处理措施。部分物资品类是指发生不良行为所涉及的物资品类。
取消中标资格(黑名单)是指在所有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处以取消中标资格1至3年,或永久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的处理措施。
上述处理措施涵盖所有投标截止时间在被处理期限内的招标采购项目。
暂停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的处理决定由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做出,并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执行。
对于分公司处理的供应商诚信问题、突出的产品质量及服务问题,或同一供应商被多个分公司处理的情况,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将做出进一步处理的决定,并在两级招标采购中执行。
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2个月:
1.产品超过质保期但在十年(含)以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七至八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2.因主要技术参数检测不合格造成批量退、换货的;
3.生产或试验装备存在缺陷,或超过检定周期仍然使用,或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文件、合同技术条件进行质量工艺控制,对产品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
4.在设备仓储、运输等过程中,因供应商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损伤或给设备质量带来隐患的;
5.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1个业主单位投诉,对工程项目造成一定影响的;
6.施工安装调试现场供应商服务人员到位不及时、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良,被业主单位投诉,对工程项目或运行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7.供应商不积极配合电网反事故措施整改或信息安全隐患整改的;
8.不配合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工作的。
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4个月:
1.产品在质保期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七至八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2.产品超过质保期但在十年(含)以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六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3.6个月内同类物资累计出现2次因主要技术参数检测不合格造成批量退、换货的;
4.因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终止合同的;
5.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2个及以上业主单位投诉的,或对工程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
6.违规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情节较轻的;
7.有第二条规定的行为被处理后整改不合格的。
四、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6个月:
1.产品在质保期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六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2.6个月内同类物资累计出现3次因主要技术参数检测不合格造成批量退、换货的;
3.6个月内同类物资在3家不同分公司主要技术参数检测不合格的;
4.资质业绩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未及时做出说明,对中标结果公平性造成影响的;
5.因供应商责任,其产品被公司认定为家族性缺陷的;
6.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承诺的原材料、组部件的;
7.被国家质检单位通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8.有第三条或本条规定的行为被处理后整改不合格的。
五、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中标资格1年:
1.故意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
2.违规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情节严重的;
3.拒绝业主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逃避监督的;
4.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拒不整改的;
5.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四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中标资格2年:
1.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
2.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
3.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三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中标资格3年:
1.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通过中介机构或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2.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3.在招标采购、资质能力核实、合同履约等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
4.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招标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
5.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物资使用寿命的;招标人组织的出厂前抽检试验存在不合格项目的。
6.3年内在检察机关有行贿犯罪信息记录的;
7.在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国家行政处罚期限内的;
8.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二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永久取消其在公司系统的中标资格: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一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2.供应商被取消中标资格三年后,再次发生第七条所述情形的;
3.有第五、六、七条规定的行为被处理后,拒不整改或因生产环境严重劣化、破产等原因不再具备履约能力的。
第五章 供货要求
一、法兰组装杆(中间法兰,无根部法兰)
第1部分:通用技术规范
1总则
1.1一般规定
1.1.1投标人应具备招标公告所要求的资质,具体资质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1.1.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技术规范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在内的招标文件阐述的全部条款。投标人提供的水泥杆制造技术规范应符合本技术规范所规定的要求。
1.1.3本规范书提出了有关本工程使用水泥杆的原材料采购、构件加工、质量检验、包装及运输、售后服务等方面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及要求。
1.1.4本招标文件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规范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标准和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全新产品,如果所引用的标准之间不一致或本招标文件所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要求较高的标准执行。
1.1.5投标人提供的产品质量应达到DL/T 5154-2002《架空送电线路杆塔结构设计技术规定》、GB4623-2014《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Q/GDW11256《配电网杆塔选型技术原则和检测技术规范》等标准要求。
1.1.6水泥杆的制造应根据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施工图及有关技术文件,按计划工期要求进行。投标人提供的水泥杆应是全新的。不能因施工图和技术文件的遗漏、疏忽和不明确而解脱中标方提供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水泥杆和工作质量的责任。倘若发现不正确之处,中标方必须通知招标单位,在差异问题未纠正之前仍进行的任何工作,应由中标方负责。
1.1.7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条文提出差异,则意味着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有与本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必须逐项在“技术差异表”中列出。
1.1.8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将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未尽事宜,由合同签约双方在合同谈判时协商确定。
1.1.9本技术规范中涉及有关商务方面的内容,如与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有矛盾时,以商务部分为准。
1.1.10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通用部分各条款如与技术规范专用部分有冲突,以专用部分为准。
1.2标准和规范
除技术条件和图纸中所提供的要求之外,卖方应遵循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并将最新标准通知买方。
表1混凝土电杆产品需满足的主要标准
| 序号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 1 |
GB 175 |
通用硅酸盐水泥 |
| 2 |
GB 748 |
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 |
| 3 |
GB 1499.1 |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
| 4 |
GB 1499.2 |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
| 5 |
GB 4623 |
环形混凝土电杆 |
| 6 |
GB 8076 |
混凝土外加剂 |
| 7 |
GB 50010 |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
| 8 |
GB 50204 |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 9 |
GB 50205 |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 10 |
GB/T 700 |
碳素结构钢 |
| 11 |
GB/T 701 |
低碳钢热轧盘条 |
| 12 |
GB/T 5223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 |
| 13 |
GB/T 5224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
| 14 |
GB/T 14684 |
建筑用砂 |
| 15 |
GB/T 14685 |
建设用卵石、碎石 |
| 16 |
GB/T 50081 |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
| 17 |
GB/T 50107 |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
| 18 |
GB/T 50164 |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
| 19 |
JC/T 540 |
混凝土制品用冷拔低碳钢丝 |
| 20 |
JGJ 81 |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
| 21 |
JGJ 63 |
混凝土用水标准 |
2 技术要求和性能参数
2.1 环境条件
表3 混凝土电杆产品使用环境条件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买方要求值 |
卖方保证值 |
|
| 1 |
周围空气温度 |
最高气温 |
℃ |
+40 |
|
| 最低气温 |
-40 |
|
|||
| 最大日温差 |
K |
25 |
|
||
| 2 |
海拔 |
m |
0-4000 |
|
|
| 3 |
太阳辐射强度 |
w∕cm2 |
0.1~0.3 |
|
|
| 4 |
污秽等级 |
|
IV |
|
|
| 5 |
覆冰厚度 |
mm |
10 |
|
|
| 6 |
风速 / 风压 |
m/s / Pa |
34/700 |
|
|
| 7 |
湿度 |
日相对湿度平均值 |
% |
≤95 |
|
| 月相对湿度平均值 |
≤90 |
|
|||
| 8 |
耐受地震能力(水平加速度) |
g |
0.2 |
|
|
2.2 原材料
2.2.1水泥
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42.5级的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其性能应符合GB175、GB748规定。
2.2.2集料
细集料采用中粗砂,细度规模为3.2~2.3。粗集料采用碎石,其最大粒径不大于25mm,且小于钢筋净距的3/4,砂石的其他质量应分别符合GB/T 14684、GB/T 14685的规定。不得采用海沙。
2.2.3水
拌制混制土须采用饮用水,水质符合JGJ 63的规定。
2.2.4外加剂
掺入混凝土中的外加剂,其性能符合GB 8076的规定,严禁掺入氯盐类外加剂或对钢筋有腐蚀作用的外加剂。
2.2.5掺合料
掺合料不能对电杆产生有害影响,使用前进行实验验证,并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2.2.6钢筋
2.2.6.1普通纵向受力钢筋采用热轧带肋钢筋,其性能符合GB1499.2的规定。
2.2.6.2预应力纵向受力钢筋采用低松弛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筋,其性能应分别符合GB/T5223、GB/T5224的规定。
2.2.6.3架立圈筋采用热轧光圆钢筋、冷拔低碳钢丝,其性能应分别符合GB1499.1、JC/T540的规定。
2.2.6.4螺旋筋采用冷拔低碳钢丝,其性能应符合JC/T540的规定。
2.2.6.5钢板圈与法兰盘所用钢板采用Q235B钢,其性能符合GB/T 700的规定。
2.3 结构要求
2.3.1保护层厚度不得小于15mm;钢板圈接头端顶部必须有混凝土保护层,电杆在正常使用时,在10年以内外环筋不应出现外露锈蚀现象。
2.3.2环形混凝土电杆钢筋骨架加工质量应符合GB/T4623的相关规定。
2.4电杆接头、预埋件及预留孔
2.4.1 接头采用钢板圈
2.4.2主筋与连接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质量应符合JGJ 18的规定
2.4.3电杆接头强度不得低于接头处断面承载能力
2.4.4预埋件、预留孔及泄水孔按设计图纸设置,并清理干净
2.4.5接地螺母、脚钉母、接线盒等外露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记,并清理干净,其位置与买方协商确定。
2.5 技术要求
2.5.1混凝土抗压强度
2.5.1.1 钢筋混凝土电杆用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预应力混凝土电杆、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电杆用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50。
2.5.1.2 混凝土质量控制应符合GB50164的规定。
2.5.1.3 出厂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设计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值。
2.5.2 外观质量
电杆外观质量应符合下表3.
表3 混凝土电杆产品外观质量要求
| 序号 |
项目 |
项目类别 |
质量要求 |
|
| 1 |
表面裂缝 |
A |
预应力混凝土电杆和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电杆不得有环向和纵向裂缝。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有纵向裂缝,环向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05mm。 |
|
| 2 |
漏浆 |
模边合缝处 |
A |
模边合缝处不应漏浆。但如漏浆深度不大于3mm、每处漏浆长度不大于100mm、累计长度不大于杆长的4%、对称漏浆的搭接长度不大于100mm时,允许修补。 |
| 钢板圈(或法兰盘)与杆身结合面 |
A |
钢板圈(或法兰盘)与杆身结合面不应漏浆。但如漏浆深度不大于3mm、环向长度不大于1/6周长、纵向长度不大于20mm时,允许修补。 |
||
| 3 |
局部碰伤 |
B |
局部不应碰伤。但如碰伤深度不大于10mm、每处面积不大于50cm2时,允许修补。预留孔周围砼损伤深度不大于4mm。 |
|
| 4 |
内、外表面露筋 |
A |
不允许 |
|
| 5 |
内表面混凝土塌落 |
A |
不允许 |
|
| 6 |
蜂窝 |
A |
不允许 |
|
| 7 |
麻面、粘皮 |
B |
不应有麻面或粘皮。但如每米长度内麻面或粘皮总面积不大于相同长度外表面积的1%时,允许修补。 |
|
| 8 |
钢板圈坡口至混凝土端面距离 |
B |
大于钢板厚度的1.5倍且不小于20mm |
|
| 注:表面裂缝中不计龟纹和水纹。 |
||||
2.5.3 尺寸允许偏差
电杆外形尺寸应符合本标准要求或按设计图纸制造,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尺寸允许偏差
| 序号 |
项目 |
项目类别 |
质量要求/mm |
||||
| 1 |
杆长 |
整根杆 |
B |
+20 -40 |
|||
| 组装杆杆段 |
B |
±10 |
|||||
| 2 |
壁厚 |
A |
+10 -2 |
||||
| 3 |
外径 |
B |
+4 -2 |
||||
| 4 |
保护层厚度 |
A |
+8 -2 |
||||
| 5 |
弯曲度 |
电杆梢径小于或等于190 |
A |
≤L/800 |
|||
| 电杆梢径或直径大于190 |
A |
≤L/1000 |
|||||
| 6 |
端部倾斜 |
杆底 |
B |
≤4 |
|||
| 钢板圈 |
B |
≤3 |
|||||
| 法兰盘 |
B |
≤2 |
|||||
| 7 |
预埋件 |
预留孔 |
纵向两孔间距 |
B |
±4 |
||
| 横向 |
固定式 |
B |
≤2 |
||||
| 埋管式 |
B |
≤3 |
|||||
| 直径 |
B |
﹢2 |
|||||
| 钢板圈 |
厚度 |
B |
+1.0 -0.6 |
||||
| 外径 |
电杆外径≤400 |
B |
±2 |
||||
| 电杆外径>400 |
B |
±3 |
|||||
| 法兰盘 |
内外径 |
B |
±2 |
||||
| 螺孔中心距 |
B |
±1 |
|||||
| 端板厚度 |
B |
+1.5 -0.7 |
|||||
| 8 |
钢板圈或法兰盘轴线与杆段轴线 |
B |
≤2 |
||||
| 注:保护层厚度偏差为制造与设计的差数,但最小厚度必须符合GB/T4623-2006第6.4条规定 |
|||||||
2.6其它要求
2.6.1电杆强度应满足材料表中荷载等级要求,供货前应与项目单位确定实际使用弯矩。2.6.2产品出厂前,顶端应用混凝土或砂浆封实。
2.6.3 产品质量合格证
产品出厂应由中标方产品质量检验部门检查和验收,签发厂内产品合格证。
2.6.4环形混凝土电杆出厂时,应附带企业统一编号的出厂证明书,其内容应包括:
1)制造厂厂名、商标、厂址、电话;
2)生产日期、出厂日期;
3)执行标准;
4)产品品种、规格、载荷级别;
5)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
6)纵向受力钢筋抗拉强度检验报告;
7)出厂试验报告;
8)设计、制造图纸
3试验内容及要求
3.1 试验分类
环形混凝土电杆试验方法除符合现行标准规定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出厂试验、交接试验和抽检试验。型式试验是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根据国家标准进行的检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出厂试验是制造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根据制造技术要求和国家标准,逐批(逐件)进行的检验。交接试验是项目建设单位,在到货现场或安装现场组批进行的检验。抽检试验是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制造过程中或出厂试验合格后进行的质量验证性试验。
3.2 试验时机及抽样
3.2.1型式试验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对受检批中抽取的10根电杆进行。
1)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2)正式生产后如产品结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管理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3)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4)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5)当相同产品连续生产4000根或在6个月内生产总数不足4000根时;
6)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检验时。
3.2.2出厂试验
同材料、同工艺、同品种、同荷载级别、同规格的电杆,每2000根为一批;但在3个月内生产总数不足2000根但不少于30根时,也应作为一个检验批,从受检批中抽取10根电杆进行出厂试验。
3.2.3交接试验
交接试验的抽样按项目工程组批,不同供货厂家分别组批抽检,随机抽检数量为工程数量的1%,且不少于10根电杆。
3.2.4抽检试验
抽检试验从经供应厂商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样,抽样数量根据采购量确定,一般情况为一种规格抽取1根。
3.3试验方法和要求
环形混凝土杆型式试验、出厂试验、交接试验的要求及方法见表2。
表5环形混凝土电杆试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试验项目) |
型式试验 |
出厂试验 |
交接试验 |
抽检试验 |
验收要求 |
试验方法 |
|
| 1 |
混凝土抗压强度 |
△ |
△ |
* |
* |
GBJ 107 |
GB/T 50081-2002 |
|
| 2 |
外观质量 |
△ |
△ |
△ |
△ |
本标准2 |
GB/T 4623-2014 6.2 |
|
| 3 |
尺寸偏差 |
△ |
△ |
△ |
△ |
本标准2 |
GB/T 4623-2014 6.3 |
|
| 4 |
保护层厚度 |
△ |
* |
* |
△ |
本标准2 |
GB/T 4623-2014 6.3 |
|
| 5 |
力学性能 |
抗裂检验 |
△ |
△ |
* |
△ |
本标准2 |
GB/T 4623-2014 6.5 |
| 6 |
承载力检验 |
△ |
* |
* |
△ |
|||
| 7 |
裂缝宽度 |
△ |
△ |
* |
△ |
|||
| 8 |
扰度检验 |
△ |
△ |
* |
△ |
|||
| 9 |
钢筋骨架质量 |
— |
— |
— |
* |
本标准2 |
参照GB/T 4623-2014 6.3 |
|
| 备注:“△”为必试项目;“*”为需要时进行的试验项目 |
||||||||
3.3.1混凝土抗压强度
混凝土拌合物应在搅拌站或喂料工序中随机取样,制作立方体试件,三个试件为一组,试样进行标准养护,标准养护的试件用于评定28天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方法按照GB/T 50081-2002,试验结果按照GBJ 107 检验评定。
3.3.2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
逐根进行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不包括保护层厚度),检验方法按照GB/T 4623-2014 6.2节和6.3节的规定进行,应符合本标准2节的要求。
3.3.3力学性能
型式试验和出厂试验从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合格的电杆中随机抽取2根,进行力学性能检验。抽检试验对抽检数量的电杆进行力学性能试验。检验方法按照GB/T 4623-2014 6.5节规定进行,应符合本标准2节要求。
3.3.4保护层厚度
型式试验从力学性能合格的电杆中抽取1根进行,抽检试验从抽检数量的电杆中进行,试验方法按照GB/T 4623-2014 6.3和6.4节的规定进行,应符合本标准2节要求。
3.3.5 钢筋骨架质量
抽检试验从抽检数量的电杆中进行。钢筋骨架质量检测包括所有钢筋数量、长度和尺寸复核、纵向受力钢筋间距、架立圈间距、螺旋筋间距等。钢筋数量和长度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测量;钢筋尺寸测量方法按被测钢筋相应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纵向受力钢筋间距、架立圈间距、螺旋筋间距采用千分尺或直尺进行测量。
3.4判定规则
3.4.1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
受检电杆中,A类项目的所有检查点必须全部合格;每项B类项目的超差不超过2个检查点。B类项目的超差不超过2项,则判定该批产品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合格。
3.4.2力学性能
型式试验中力学性能(包括电杆抗裂、裂缝宽度、承载力检验弯矩和挠度检验)试验时,2根电杆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力学性能合格。2根电杆中有1根不符合规定时,允许从同批产品中抽取加倍数量电杆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全部符合规定时,则剔除原不合格的1根,判该批产品力学性能合格。复检结果如仍有1根电杆不符合时,则判该批产品力学性能不合格。2根电杆都不符合时,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力学性能不合格。
抽检试验时只对抽检数量的电杆进行力学性能试验。
3.4.3保护层厚度
被测的3点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保护层厚度合格。3点中有1点不符合时,允许从同批产品中抽取加倍数量电杆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全部符合时,则剔除原不合格的1根,判该批产品保护层厚度合格。复检结果如仍有1点不符合时,则判该批产品保护层厚度不合格。3点中有2点不符合时,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保护层厚度不合格。
3.4.4 钢筋骨架质量
钢筋数量和长度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钢筋尺寸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要求。纵向受力钢筋间距、架立圈间距、螺旋筋间距偏差应符合GB/T 4623-2014 第5.2.1的要求。
3.4.5总判定
所有检测项目均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
4 技术服务、检验和监造
4.1技术服务
合同签订后,中标方应指定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中标方在工程全过程的各项工作,如工程进度、设计制造、图纸文件、包装运输、现场安装、验收等。钢筋混凝土杆在安装过程中,中标方应派出工地服务代表,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产品质量问题,如发现杆身、杆段质量不能满足合同要求,中标方应进行修正或更换,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4.2检验和监造
4.2.1工厂检验
产品检验包括原材料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出厂抽样检验,原材料进厂检验要求原材料符合相应标准检验要求;生产过程检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零部件检验、焊接质量检验,抽样检验应覆盖所有批次产品。
4.2.2监造
监造要求如下:
a)中标方应在开工前15天用信件或传真方式通知招标方。项目管理单位(需要时)将派出监造工程师到生产厂驻厂监造。
b)项目管理单位的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应有权进入制造产品的工厂和场所,中标方应向招标方代表提供充分的方便,以使其不受限制地监督中标方所进行的工作和试验。项目管理单位的检查和监造并不代替或减轻中标方对产品检验和产品质量而承担的责任。
c)除招标方用书面通知免予检验外,供货方不应发出未经检验和试验的产品,中标方只能在圆满地完成本部分所规定的全部试验、检验并得到项目管理单位的批准之后才能发运产品。
4.2.3目的站检验
产品到达目的站后,买卖双方应在目的站按交货单对货物的数量进行核对并检验产品的质量。必要时对中标方所交货物实施抽检。若产品质量与合同条件不符,中标方应按合同的要求改正或替换。
4.2.4现场检验
现场检验是中标方完成交货和招标方完成验收的过程,现场检验的要求为:
a)中标方应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协商验收时间、地点,开包检验。
b)产品运抵施工现场材料站3天内,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中标方共同派人按选定的检查方案对产品开包检验,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及数量清点,必要时对中标方所交货物实施抽检,并将检查结果填报检查验收单后送交项目管理单位。如发现产品规格、数量及外观质量与合同不符,三方应立即在验收单上注明,且由中标方在三方确认之日起7天内免费补充并供货至现场。
c)检查验收之后,如再发现数量短缺或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
d)现场检验所需的场地、劳力、机具等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5 标志、包装、运输
5.1标志
中标方应对货物的标识、包装和运输到合同交货地负责。
5.1.1 环形混凝土电杆应有永久标记及临时标记。永久标记应包括:制造厂厂名或商标、载荷级别、3m标记线。临时标记应包括锥形杆梢径(或等径杆直径)、杆长、锥形杆开裂检验荷载或代号(或等径杆开裂检验弯矩)、品种(代号)、制造日期等,标在电杆表面上,略低于永久标志。
临时标记方法如下:
梢径(或直径)×杆长开裂检验荷载或代号(或开裂检验弯矩)×品种(代号)
制造日期
注1:梢径(或直径)用mm表示;杆长为m表示;开裂检验荷载用kN表示;开裂检验弯矩用kN·m表示
注2:品种代号:钢筋混凝土电杆用(G)表示;预应力混凝土电杆用(Y)表示;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电杆用(BY)表示
注3:示例:锥形杆:190× 15× M (G) 等径杆: 300×6×45×(Y)
2014.2.152014.2.15
5.1.2 全部包装标识应标记清楚、正确,以保证安全地到达目的地,特别注意避免产品丢失或包装错误的可能性。
5.2 包装
5.2.1中标方应以任何运输过程中都能保护产品不受到损坏的方式而设计和准备包装。
5.2.2在货物交付时应提供包装清单。
5.3运输
5.3.1发运水泥杆时构件的凸出部分在装车、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应将其妥善固定,以免发生变形。
5.3.2水泥杆的发运应按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运输中应注意装、卸方法,不能损坏包装或使产品变形、损坏。
第2部分:专用技术规范
1.技术特性参数表
| 序号 |
名称 |
项目需求值或表述 |
投标人保证值 |
| 1.1 |
技术参数 |
||
| 1.1.1 |
锥度 |
1/75 |
|
| 1.1.2 |
类型 |
见物料描述 |
|
| 1.1.3 |
梢径(mm) |
见物料描述 |
|
| 1.1.4 |
杆长(m) |
见物料描述 |
|
| 1.1.5 |
强度等级 |
见物料描述 |
|
| 1.1.6 |
螺旋筋间距 |
投标人提供 |
|
| 1.1.7 |
螺旋筋直径 |
投标人提供 |
|
| 1.1.8 |
混凝土强度等级 |
投标人提供 |
|
| 1.1.9 |
杆型 |
法兰组装杆 |
|
| 1.1.10 |
根部形式 |
无 |
|
| 1.1.11 |
法兰组装所需要的螺栓的规格 |
投标人提供 |
|
| 1.1.12 |
法兰组装所需要的螺栓的数量 |
投标人提供 |
|
| 1.2 |
要求 |
||
| 1.2.1 |
电杆必须有永久埋深标识(印记,在下划线上侧标出埋深数据) |
3米 |
|
| 1.2.2 |
电杆必须有永久强度等级标识 |
需要 |
|
| 1.2.3 |
输配电线路电杆主要原材料应满足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有质量证明书。 |
要求提供 |
|
| 1.2.4 |
对输配电线路电杆法兰等关键原材料进行入厂复检。 |
需要 |
|
| 1.2.5 |
对于建设在严寒地区输配电线路工程,投标人应根据本工程技术文件或施工图的要求,在材料采购、选择和制造中进行相应的焊接工艺评定。 |
需要 |
|
2.组件材料配置表
| 序号 |
名称 |
项目需求值或表述 |
投标人保证值 |
| 2.1 |
|
|
|
| 2.2 |
|
|
|
3.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表1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台数 |
购置时间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主要实验设备清单
表2主要试验设备清单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台数 |
购置时间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
外观质量和尺寸的检验工具与检验方法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 验 方 法 |
量具分度值/mm |
| 1 |
裂缝宽度 |
用20倍读数放大镜测量,精确至0.01mm |
0.01 |
| 2 |
漏浆长度 |
用钢卷尺测量,精确至1mm |
1 |
| 3 |
漏浆深度 |
用深度游标卡尺测量,精确至0.1mm |
0.10 |
| 4 |
碰伤长度 |
用钢卷尺(或钢直尺)测量,精确至1mm |
1 |
| 5 |
碰伤深度 |
用深度游标卡尺测量,精确至0.1mm |
0.10 |
| 6 |
内外表面露筋 |
观察 |
|
| 7 |
内表面混凝土塌落 |
观察 |
|
| 8 |
蜂窝 |
观察 |
|
| 9 |
麻面、粘皮 |
用钢卷尺(或钢直尺)测量,精确至1mm |
1 |
| 10 |
钢板圈焊口距离 |
用钢直尺测量,精确至1mm |
1 |
| 11 |
杆长 |
用钢卷尺测量,精确至1mm |
1 |
| 12 |
壁厚 |
用钢直尺在同一断面互相垂直的两直径上测量四处壁厚,取其平均值,精确至1mm |
0.5 |
| 13 |
外径 |
用钢直尺或卡尺在同一断面测量互相垂直的两直径,取其平均值,精确至1mm |
1 |
| 14 |
保护层厚度 |
用深度游标卡尺测量3个点,每个断面测1点:a)锥形杆第1点在B支座处;第2点在距梢端0.6m处;第3点在前面两点中间的任一处。b)等径杆1点在中部;另两点在两端支座处,精确至0.1mm。 |
0.10 |
| 15 |
弯曲度 |
将拉线紧靠电杆的两端部,用钢直尺测量其弯曲处的最大距离,精确至1mm |
0.5 |
| 16 |
端部倾斜 |
用90°角度尺及150mm长钢直尺测量,精确至1mm |
0.5 |
二、锥形水泥杆(整根杆,无根部法兰)
第1部分:通用技术规范
1总则
1.1一般规定
1.1.1投标人应具备招标公告所要求的资质,具体资质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1.1.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技术规范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在内的招标文件阐述的全部条款。投标人提供的水泥杆制造技术规范应符合本技术规范所规定的要求。
1.1.3本规范书提出了有关本工程使用水泥杆的原材料采购、构件加工、质量检验、包装及运输、售后服务等方面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及要求。
1.1.4本招标文件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规范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标准和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全新产品,如果所引用的标准之间不一致或本招标文件所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要求较高的标准执行。
1.1.5投标人提供的产品质量应达到DL/T 5154-2002《架空送电线路杆塔结构设计技术规定》、GB4623-2014《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Q/GDW11256《配电网杆塔选型技术原则和检测技术规范》等标准要求。
1.1.6水泥杆的制造应根据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施工图及有关技术文件,按计划工期要求进行。投标人提供的水泥杆应是全新的。不能因施工图和技术文件的遗漏、疏忽和不明确而解脱中标方提供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水泥杆和工作质量的责任。倘若发现不正确之处,中标方必须通知招标单位,在差异问题未纠正之前仍进行的任何工作,应由中标方负责。
1.1.7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条文提出差异,则意味着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有与本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必须逐项在“技术差异表”中列出。
1.1.8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将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未尽事宜,由合同签约双方在合同谈判时协商确定。
1.1.9本技术规范中涉及有关商务方面的内容,如与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有矛盾时,以商务部分为准。
1.1.10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通用部分各条款如与技术规范专用部分有冲突,以专用部分为准。
1.2标准和规范
除技术条件和图纸中所提供的要求之外,卖方应遵循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并将最新标准通知买方。
表1混凝土电杆产品需满足的主要标准
| 序号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 1 |
GB 175 |
通用硅酸盐水泥 |
| 2 |
GB 748 |
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 |
| 3 |
GB 1499.1 |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
| 4 |
GB 1499.2 |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
| 5 |
GB 4623 |
环形混凝土电杆 |
| 6 |
GB 8076 |
混凝土外加剂 |
| 7 |
GB 50010 |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
| 8 |
GB 50204 |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 9 |
GB 50205 |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 10 |
GB/T 700 |
碳素结构钢 |
| 11 |
GB/T 701 |
低碳钢热轧盘条 |
| 12 |
GB/T 5223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 |
| 13 |
GB/T 5224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
| 14 |
GB/T 14684 |
建筑用砂 |
| 15 |
GB/T 14685 |
建设用卵石、碎石 |
| 16 |
GB/T 50081 |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
| 17 |
GB/T 50107 |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
| 18 |
GB/T 50164 |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
| 19 |
JC/T 540 |
混凝土制品用冷拔低碳钢丝 |
| 20 |
JGJ 81 |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
| 21 |
JGJ 63 |
混凝土用水标准 |
2 技术要求和性能参数
2.1 环境条件
表3 混凝土电杆产品使用环境条件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买方要求值 |
卖方保证值 |
|
| 1 |
周围空气温度 |
最高气温 |
℃ |
+40 |
|
| 最低气温 |
-40 |
|
|||
| 最大日温差 |
K |
25 |
|
||
| 2 |
海拔 |
m |
0-4000 |
|
|
| 3 |
太阳辐射强度 |
w∕cm2 |
0.1~0.3 |
|
|
| 4 |
污秽等级 |
|
IV |
|
|
| 5 |
覆冰厚度 |
mm |
10 |
|
|
| 6 |
风速 / 风压 |
m/s / Pa |
34/700 |
|
|
| 7 |
湿度 |
日相对湿度平均值 |
% |
≤95 |
|
| 月相对湿度平均值 |
≤90 |
|
|||
| 8 |
耐受地震能力(水平加速度) |
g |
0.2 |
|
|
2.2 原材料
2.2.1水泥
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42.5级的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其性能应符合GB175、GB748规定。
2.2.2集料
细集料采用中粗砂,细度规模为3.2~2.3。粗集料采用碎石,其最大粒径不大于25mm,且小于钢筋净距的3/4,砂石的其他质量应分别符合GB/T 14684、GB/T 14685的规定。不得采用海沙。
2.2.3水
拌制混制土须采用饮用水,水质符合JGJ 63的规定。
2.2.4外加剂
掺入混凝土中的外加剂,其性能符合GB 8076的规定,严禁掺入氯盐类外加剂或对钢筋有腐蚀作用的外加剂。
2.2.5掺合料
掺合料不能对电杆产生有害影响,使用前进行实验验证,并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2.2.6钢筋
2.2.6.1普通纵向受力钢筋采用热轧带肋钢筋,其性能符合GB1499.2的规定。
2.2.6.2预应力纵向受力钢筋采用低松弛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筋,其性能应分别符合GB/T5223、GB/T5224的规定。
2.2.6.3架立圈筋采用热轧光圆钢筋、冷拔低碳钢丝,其性能应分别符合GB1499.1、JC/T540的规定。
2.2.6.4螺旋筋采用冷拔低碳钢丝,其性能应符合JC/T540的规定。
2.2.6.5钢板圈与法兰盘所用钢板采用Q235B钢,其性能符合GB/T 700的规定。
2.3 结构要求
2.3.1保护层厚度不得小于15mm;钢板圈接头端顶部必须有混凝土保护层,电杆在正常使用时,在10年以内外环筋不应出现外露锈蚀现象。
2.3.2环形混凝土电杆钢筋骨架加工质量应符合GB/T4623的相关规定。
2.4电杆接头、预埋件及预留孔
2.4.1 接头采用钢板圈
2.4.2主筋与连接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质量应符合JGJ 18的规定
2.4.3电杆接头强度不得低于接头处断面承载能力
2.4.4预埋件、预留孔及泄水孔按设计图纸设置,并清理干净
2.4.5接地螺母、脚钉母、接线盒等外露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记,并清理干净,其位置与买方协商确定。
2.5 技术要求
2.5.1混凝土抗压强度
2.5.1.1 钢筋混凝土电杆用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预应力混凝土电杆、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电杆用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50。
2.5.1.2 混凝土质量控制应符合GB50164的规定。
2.5.1.3 出厂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设计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值。
2.5.2 外观质量
电杆外观质量应符合下表3.
表3 混凝土电杆产品外观质量要求
| 序号 |
项目 |
项目类别 |
质量要求 |
|
| 1 |
表面裂缝 |
A |
预应力混凝土电杆和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电杆不得有环向和纵向裂缝。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有纵向裂缝,环向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05mm。 |
|
| 2 |
漏浆 |
模边合缝处 |
A |
模边合缝处不应漏浆。但如漏浆深度不大于3mm、每处漏浆长度不大于100mm、累计长度不大于杆长的4%、对称漏浆的搭接长度不大于100mm时,允许修补。 |
| 钢板圈(或法兰盘)与杆身结合面 |
A |
钢板圈(或法兰盘)与杆身结合面不应漏浆。但如漏浆深度不大于3mm、环向长度不大于1/6周长、纵向长度不大于20mm时,允许修补。 |
||
| 3 |
局部碰伤 |
B |
局部不应碰伤。但如碰伤深度不大于10mm、每处面积不大于50cm2时,允许修补。预留孔周围砼损伤深度不大于4mm。 |
|
| 4 |
内、外表面露筋 |
A |
不允许 |
|
| 5 |
内表面混凝土塌落 |
A |
不允许 |
|
| 6 |
蜂窝 |
A |
不允许 |
|
| 7 |
麻面、粘皮 |
B |
不应有麻面或粘皮。但如每米长度内麻面或粘皮总面积不大于相同长度外表面积的1%时,允许修补。 |
|
| 8 |
钢板圈坡口至混凝土端面距离 |
B |
大于钢板厚度的1.5倍且不小于20mm |
|
| 注:表面裂缝中不计龟纹和水纹。 |
||||
2.5.3尺寸允许偏差
电杆外形尺寸应符合本标准要求或按设计图纸制造,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尺寸允许偏差
| 序号 |
项目 |
项目类别 |
质量要求/mm |
||||
| 1 |
杆长 |
整根杆 |
B |
+20 -40 |
|||
| 组装杆杆段 |
B |
±10 |
|||||
| 2 |
壁厚 |
A |
+10 -2 |
||||
| 3 |
外径 |
B |
+4 -2 |
||||
| 4 |
保护层厚度 |
A |
+8 -2 |
||||
| 5 |
弯曲度 |
电杆梢径小于或等于190 |
A |
≤L/800 |
|||
| 电杆梢径或直径大于190 |
A |
≤L/1000 |
|||||
| 6 |
端部倾斜 |
杆底 |
B |
≤4 |
|||
| 钢板圈 |
B |
≤3 |
|||||
| 法兰盘 |
B |
≤2 |
|||||
| 7 |
预埋件 |
预留孔 |
纵向两孔间距 |
B |
±4 |
||
| 横向 |
固定式 |
B |
≤2 |
||||
| 埋管式 |
B |
≤3 |
|||||
| 直径 |
B |
﹢2 |
|||||
| 钢板圈 |
厚度 |
B |
+1.0 -0.6 |
||||
| 外径 |
电杆外径≤400 |
B |
±2 |
||||
| 电杆外径>400 |
B |
±3 |
|||||
| 法兰盘 |
内外径 |
B |
±2 |
||||
| 螺孔中心距 |
B |
±1 |
|||||
| 端板厚度 |
B |
+1.5 -0.7 |
|||||
| 8 |
钢板圈或法兰盘轴线与杆段轴线 |
B |
≤2 |
||||
| 注:保护层厚度偏差为制造与设计的差数,但最小厚度必须符合GB/T4623-2006第6.4条规定 |
|||||||
2.6其它要求
2.6.1电杆强度应满足材料表中荷载等级要求,供货前应与项目单位确定实际使用弯矩。2.6.2产品出厂前,顶端应用混凝土或砂浆封实。
2.6.3 产品质量合格证
产品出厂应由中标方产品质量检验部门检查和验收,签发厂内产品合格证。
2.6.4环形混凝土电杆出厂时,应附带企业统一编号的出厂证明书,其内容应包括:
1)制造厂厂名、商标、厂址、电话;
2)生产日期、出厂日期;
3)执行标准;
4)产品品种、规格、载荷级别;
5)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
6)纵向受力钢筋抗拉强度检验报告;
7)出厂试验报告;
8)设计、制造图纸
3试验内容及要求
3.1 试验分类
环形混凝土电杆试验方法除符合现行标准规定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出厂试验、交接试验和抽检试验。型式试验是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根据国家标准进行的检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出厂试验是制造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根据制造技术要求和国家标准,逐批(逐件)进行的检验。交接试验是项目建设单位,在到货现场或安装现场组批进行的检验。抽检试验是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制造过程中或出厂试验合格后进行的质量验证性试验。
3.2 试验时机及抽样
3.2.1型式试验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对受检批中抽取的10根电杆进行。
1)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2)正式生产后如产品结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管理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3)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4)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5)当相同产品连续生产4000根或在6个月内生产总数不足4000根时;
6)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检验时。
3.2.2出厂试验
同材料、同工艺、同品种、同荷载级别、同规格的电杆,每2000根为一批;但在3个月内生产总数不足2000根但不少于30根时,也应作为一个检验批,从受检批中抽取10根电杆进行出厂试验。
3.2.3交接试验
交接试验的抽样按项目工程组批,不同供货厂家分别组批抽检,随机抽检数量为工程数量的1%,且不少于10根电杆。
3.2.4抽检试验
抽检试验从经供应厂商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样,抽样数量根据采购量确定,一般情况为一种规格抽取1根。
3.3试验方法和要求
环形混凝土杆型式试验、出厂试验、交接试验的要求及方法见表2。
表5环形混凝土电杆试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试验项目) |
型式试验 |
出厂试验 |
交接试验 |
抽检试验 |
验收要求 |
试验方法 |
|
| 1 |
混凝土抗压强度 |
△ |
△ |
* |
* |
GBJ 107 |
GB/T 50081-2002 |
|
| 2 |
外观质量 |
△ |
△ |
△ |
△ |
本标准2 |
GB/T 4623-2014 6.2 |
|
| 3 |
尺寸偏差 |
△ |
△ |
△ |
△ |
本标准2 |
GB/T 4623-2014 6.3 |
|
| 4 |
保护层厚度 |
△ |
* |
* |
△ |
本标准2 |
GB/T 4623-2014 6.3 |
|
| 5 |
力学性能 |
抗裂检验 |
△ |
△ |
* |
△ |
本标准2 |
GB/T 4623-2014 6.5 |
| 6 |
承载力检验 |
△ |
* |
* |
△ |
|||
| 7 |
裂缝宽度 |
△ |
△ |
* |
△ |
|||
| 8 |
扰度检验 |
△ |
△ |
* |
△ |
|||
| 9 |
钢筋骨架质量 |
— |
— |
— |
* |
本标准2 |
参照GB/T 4623-2014 6.3 |
|
| 备注:“△”为必试项目;“*”为需要时进行的试验项目 |
||||||||
3.3.1混凝土抗压强度
混凝土拌合物应在搅拌站或喂料工序中随机取样,制作立方体试件,三个试件为一组,试样进行标准养护,标准养护的试件用于评定28天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方法按照GB/T 50081-2002,试验结果按照GBJ 107 检验评定。
3.3.2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
逐根进行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不包括保护层厚度),检验方法按照GB/T 4623-2014 6.2节和6.3节的规定进行,应符合本标准2节的要求。
3.3.3力学性能
型式试验和出厂试验从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合格的电杆中随机抽取2根,进行力学性能检验。抽检试验对抽检数量的电杆进行力学性能试验。检验方法按照GB/T 4623-2014 6.5节规定进行,应符合本标准2节要求。
3.3.4保护层厚度
型式试验从力学性能合格的电杆中抽取1根进行,抽检试验从抽检数量的电杆中进行,试验方法按照GB/T 4623-2014 6.3和6.4节的规定进行,应符合本标准2节要求。
3.3.5 钢筋骨架质量
抽检试验从抽检数量的电杆中进行。钢筋骨架质量检测包括所有钢筋数量、长度和尺寸复核、纵向受力钢筋间距、架立圈间距、螺旋筋间距等。钢筋数量和长度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测量;钢筋尺寸测量方法按被测钢筋相应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纵向受力钢筋间距、架立圈间距、螺旋筋间距采用千分尺或直尺进行测量。
3.4判定规则
3.4.1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
受检电杆中,A类项目的所有检查点必须全部合格;每项B类项目的超差不超过2个检查点。B类项目的超差不超过2项,则判定该批产品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合格。
3.4.2力学性能
型式试验中力学性能(包括电杆抗裂、裂缝宽度、承载力检验弯矩和挠度检验)试验时,2根电杆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力学性能合格。2根电杆中有1根不符合规定时,允许从同批产品中抽取加倍数量电杆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全部符合规定时,则剔除原不合格的1根,判该批产品力学性能合格。复检结果如仍有1根电杆不符合时,则判该批产品力学性能不合格。2根电杆都不符合时,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力学性能不合格。
抽检试验时只对抽检数量的电杆进行力学性能试验。
3.4.3保护层厚度
被测的3点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保护层厚度合格。3点中有1点不符合时,允许从同批产品中抽取加倍数量电杆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全部符合时,则剔除原不合格的1根,判该批产品保护层厚度合格。复检结果如仍有1点不符合时,则判该批产品保护层厚度不合格。3点中有2点不符合时,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保护层厚度不合格。
3.4.4 钢筋骨架质量
钢筋数量和长度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钢筋尺寸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要求。纵向受力钢筋间距、架立圈间距、螺旋筋间距偏差应符合GB/T 4623-2014 第5.2.1的要求。
3.4.5总判定
所有检测项目均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
4 技术服务、检验和监造
4.1技术服务
合同签订后,中标方应指定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中标方在工程全过程的各项工作,如工程进度、设计制造、图纸文件、包装运输、现场安装、验收等。钢筋混凝土杆在安装过程中,中标方应派出工地服务代表,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产品质量问题,如发现杆身、杆段质量不能满足合同要求,中标方应进行修正或更换,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4.2检验和监造
4.2.1工厂检验
产品检验包括原材料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出厂抽样检验,原材料进厂检验要求原材料符合相应标准检验要求;生产过程检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零部件检验、焊接质量检验,抽样检验应覆盖所有批次产品。
4.2.2监造
监造要求如下:
a)中标方应在开工前15天用信件或传真方式通知招标方。项目管理单位(需要时)将派出监造工程师到生产厂驻厂监造。
b)项目管理单位的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应有权进入制造产品的工厂和场所,中标方应向招标方代表提供充分的方便,以使其不受限制地监督中标方所进行的工作和试验。项目管理单位的检查和监造并不代替或减轻中标方对产品检验和产品质量而承担的责任。
c)除招标方用书面通知免予检验外,供货方不应发出未经检验和试验的产品,中标方只能在圆满地完成本部分所规定的全部试验、检验并得到项目管理单位的批准之后才能发运产品。
4.2.3目的站检验
产品到达目的站后,买卖双方应在目的站按交货单对货物的数量进行核对并检验产品的质量。必要时对中标方所交货物实施抽检。若产品质量与合同条件不符,中标方应按合同的要求改正或替换。
4.2.4现场检验
现场检验是中标方完成交货和招标方完成验收的过程,现场检验的要求为:
a)中标方应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协商验收时间、地点,开包检验。
b)产品运抵施工现场材料站3天内,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中标方共同派人按选定的检查方案对产品开包检验,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及数量清点,必要时对中标方所交货物实施抽检,并将检查结果填报检查验收单后送交项目管理单位。如发现产品规格、数量及外观质量与合同不符,三方应立即在验收单上注明,且由中标方在三方确认之日起7天内免费补充并供货至现场。
c)检查验收之后,如再发现数量短缺或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
d)现场检验所需的场地、劳力、机具等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5 标志、包装、运输
5.1标志
中标方应对货物的标识、包装和运输到合同交货地负责。
5.1.1 环形混凝土电杆应有永久标记及临时标记。永久标记应包括:制造厂厂名或商标、载荷级别、3m标记线。临时标记应包括锥形杆梢径(或等径杆直径)、杆长、锥形杆开裂检验荷载或代号(或等径杆开裂检验弯矩)、品种(代号)、制造日期等,标在电杆表面上,略低于永久标志。
临时标记方法如下:
梢径(或直径)×杆长开裂检验荷载或代号(或开裂检验弯矩)×品种(代号)
制造日期
注1:梢径(或直径)用mm表示;杆长为m表示;开裂检验荷载用kN表示;开裂检验弯矩用kN·m表示
注2:品种代号:钢筋混凝土电杆用(G)表示;预应力混凝土电杆用(Y)表示;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电杆用(BY)表示
注3:示例:锥形杆:190× 15× M (G) 等径杆: 300×6×45×(Y)
2014.2.152014.2.15
5.1.2 全部包装标识应标记清楚、正确,以保证安全地到达目的地,特别注意避免产品丢失或包装错误的可能性。
5.2 包装
5.2.1中标方应以任何运输过程中都能保护产品不受到损坏的方式而设计和准备包装。
5.2.2在货物交付时应提供包装清单。
5.3运输
5.3.1发运水泥杆时构件的凸出部分在装车、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应将其妥善固定,以免发生变形。
5.3.2水泥杆的发运应按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运输中应注意装、卸方法,不能损坏包装或使产品变形、损坏。
第2部分:专用技术规范
1.技术特性参数表
| 序号 |
名称 |
项目需求值或表述 |
投标人保证值 |
| 1.1 |
技术参数 |
||
| 1.1.1 |
锥度 |
1/75 |
|
| 1.1.2 |
类型 |
见物料描述 |
|
| 1.1.3 |
梢径(mm) |
见物料描述 |
|
| 1.1.4 |
杆长(m) |
见物料描述 |
|
| 1.1.5 |
强度等级 |
见物料描述 |
|
| 1.1.6 |
螺旋筋间距 |
投标人提供 |
|
| 1.1.7 |
螺旋筋直径 |
投标人提供 |
|
| 1.1.8 |
混凝土强度等级 |
投标人提供 |
|
| 1.1.9 |
杆型 |
整根杆 |
|
| 1.1.10 |
根部形式 |
无 |
|
| 1.2 |
要求 |
||
| 1.2.1 |
电杆必须有永久埋深标识(印记,在下划线上侧标出埋深数据) |
3米 |
|
| 1.2.2 |
电杆必须有永久强度等级标识 |
需要 |
|
| 1.2.3 |
输配电线路电杆主要原材料应满足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有质量证明书。 |
要求提供 |
|
| 1.2.4 |
对输配电线路电杆法兰等关键原材料进行入厂复检。 |
需要 |
|
| 1.2.5 |
对于建设在严寒地区输配电线路工程,投标人应根据本工程技术文件或施工图的要求,在材料采购、选择和制造中进行相应的焊接工艺评定。 |
需要 |
|
2.组件材料配置表
| 序号 |
名称 |
项目需求值或表述 |
投标人保证值 |
| 2.1 |
|
|
|
| 2.2 |
|
|
|
3.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表1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台数 |
购置时间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4.主要实验设备清单
表2主要试验设备清单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台数 |
购置时间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
外观质量和尺寸的检验工具与检验方法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 验 方 法 |
量具分度值/mm |
| 1 |
裂缝宽度 |
用20倍读数放大镜测量,精确至0.01mm |
0.01 |
| 2 |
漏浆长度 |
用钢卷尺测量,精确至1mm |
1 |
| 3 |
漏浆深度 |
用深度游标卡尺测量,精确至0.1mm |
0.10 |
| 4 |
碰伤长度 |
用钢卷尺(或钢直尺)测量,精确至1mm |
1 |
| 5 |
碰伤深度 |
用深度游标卡尺测量,精确至0.1mm |
0.10 |
| 6 |
内外表面露筋 |
观察 |
|
| 7 |
内表面混凝土塌落 |
观察 |
|
| 8 |
蜂窝 |
观察 |
|
| 9 |
麻面、粘皮 |
用钢卷尺(或钢直尺)测量,精确至1mm |
1 |
| 10 |
钢板圈焊口距离 |
用钢直尺测量,精确至1mm |
1 |
| 11 |
杆长 |
用钢卷尺测量,精确至1mm |
1 |
| 12 |
壁厚 |
用钢直尺在同一断面互相垂直的两直径上测量四处壁厚,取其平均值,精确至1mm |
0.5 |
| 13 |
外径 |
用钢直尺或卡尺在同一断面测量互相垂直的两直径,取其平均值,精确至1mm |
1 |
| 14 |
保护层厚度 |
用深度游标卡尺测量3个点,每个断面测1点:a)锥形杆第1点在B支座处;第2点在距梢端0.6m处;第3点在前面两点中间的任一处。b)等径杆1点在中部;另两点在两端支座处,精确至0.1mm。 |
0.10 |
| 15 |
弯曲度 |
将拉线紧靠电杆的两端部,用钢直尺测量其弯曲处的最大距离,精确至1mm |
0.5 |
| 16 |
端部倾斜 |
用90°角度尺及150mm长钢直尺测量,精确至1mm |
0.5 |
三、锥形水泥杆(焊接组装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规范
1总则
1.1一般规定
1.1.1投标人应具备招标公告所要求的资质,具体资质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1.1.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技术规范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在内的招标文件阐述的全部条款。投标人提供的水泥杆制造技术规范应符合本技术规范所规定的要求。
1.1.3本规范书提出了有关本工程使用水泥杆的原材料采购、构件加工、质量检验、包装及运输、售后服务等方面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及要求。
1.1.4本招标文件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规范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标准和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全新产品,如果所引用的标准之间不一致或本招标文件所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要求较高的标准执行。
1.1.5投标人提供的产品质量应达到DL/T 5154-2002《架空送电线路杆塔结构设计技术规定》、GB4623-2014《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Q/GDW11256《配电网杆塔选型技术原则和检测技术规范》等标准要求。
1.1.6水泥杆的制造应根据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施工图及有关技术文件,按计划工期要求进行。投标人提供的水泥杆应是全新的。不能因施工图和技术文件的遗漏、疏忽和不明确而解脱中标方提供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水泥杆和工作质量的责任。倘若发现不正确之处,中标方必须通知招标单位,在差异问题未纠正之前仍进行的任何工作,应由中标方负责。
1.1.7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条文提出差异,则意味着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有与本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必须逐项在“技术差异表”中列出。
1.1.8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将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未尽事宜,由合同签约双方在合同谈判时协商确定。
1.1.9本技术规范中涉及有关商务方面的内容,如与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有矛盾时,以商务部分为准。
1.1.10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通用部分各条款如与技术规范专用部分有冲突,以专用部分为准。
1.2标准和规范
除技术条件和图纸中所提供的要求之外,卖方应遵循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并将最新标准通知买方。
表1混凝土电杆产品需满足的主要标准
| 序号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 1 |
GB 175 |
通用硅酸盐水泥 |
| 2 |
GB 748 |
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 |
| 3 |
GB 1499.1 |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
| 4 |
GB 1499.2 |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
| 5 |
GB 4623 |
环形混凝土电杆 |
| 6 |
GB 8076 |
混凝土外加剂 |
| 7 |
GB 50010 |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
| 8 |
GB 50204 |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 9 |
GB 50205 |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 10 |
GB/T 700 |
碳素结构钢 |
| 11 |
GB/T 701 |
低碳钢热轧盘条 |
| 12 |
GB/T 5223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 |
| 13 |
GB/T 5224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
| 14 |
GB/T 14684 |
建筑用砂 |
| 15 |
GB/T 14685 |
建设用卵石、碎石 |
| 16 |
GB/T 50081 |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
| 17 |
GB/T 50107 |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
| 18 |
GB/T 50164 |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
| 19 |
JC/T 540 |
混凝土制品用冷拔低碳钢丝 |
| 20 |
JGJ 81 |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
| 21 |
JGJ 63 |
混凝土用水标准 |
2技术要求和性能参数
2.1环境条件
表3混凝土电杆产品使用环境条件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买方要求值 |
卖方保证值 |
|
| 1 |
周围空气温度 |
最高气温 |
℃ |
+40 |
|
| 最低气温 |
-40 |
|
|||
| 最大日温差 |
K |
25 |
|
||
| 2 |
海拔 |
m |
0-4000 |
|
|
| 3 |
太阳辐射强度 |
w∕cm2 |
0.1~0.3 |
|
|
| 4 |
污秽等级 |
|
IV |
|
|
| 5 |
覆冰厚度 |
mm |
10 |
|
|
| 6 |
风速 / 风压 |
m/s / Pa |
34/700 |
|
|
| 7 |
湿度 |
日相对湿度平均值 |
% |
≤95 |
|
| 月相对湿度平均值 |
≤90 |
|
|||
| 8 |
耐受地震能力(水平加速度) |
g |
0.2 |
|
|
2.2原材料
2.2.1水泥
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42.5级的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其性能应符合GB175、GB748规定。
2.2.2集料
细集料采用中粗砂,细度规模为3.2~2.3。粗集料采用碎石,其最大粒径不大于25mm,且小于钢筋净距的3/4,砂石的其他质量应分别符合GB/T 14684、GB/T 14685的规定。不得采用海沙。
2.2.3水
拌制混制土须采用饮用水,水质符合JGJ 63的规定。
2.2.4外加剂
掺入混凝土中的外加剂,其性能符合GB 8076的规定,严禁掺入氯盐类外加剂或对钢筋有腐蚀作用的外加剂。
2.2.5掺合料
掺合料不能对电杆产生有害影响,使用前进行实验验证,并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2.2.6钢筋
2.2.6.1普通纵向受力钢筋采用热轧带肋钢筋,其性能符合GB1499.2的规定。
2.2.6.2预应力纵向受力钢筋采用低松弛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筋,其性能应分别符合GB/T5223、GB/T5224的规定。
2.2.6.3架立圈筋采用热轧光圆钢筋、冷拔低碳钢丝,其性能应分别符合GB1499.1、JC/T540的规定。
2.2.6.4螺旋筋采用冷拔低碳钢丝,其性能应符合JC/T540的规定。
2.2.6.5钢板圈与法兰盘所用钢板采用Q235B钢,其性能符合GB/T 700的规定。
2.3 结构要求
2.3.1保护层厚度不得小于15mm;钢板圈接头端顶部必须有混凝土保护层,电杆在正常使用时,在10年以内外环筋不应出现外露锈蚀现象。
2.3.2环形混凝土电杆钢筋骨架加工质量应符合GB/T4623的相关规定。
2.4电杆接头、预埋件及预留孔
2.4.1 接头采用钢板圈
2.4.2主筋与连接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质量应符合JGJ 18的规定
2.4.3电杆接头强度不得低于接头处断面承载能力
2.4.4预埋件、预留孔及泄水孔按设计图纸设置,并清理干净
2.4.5接地螺母、脚钉母、接线盒等外露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记,并清理干净,其位置与买方协商确定。
2.5 技术要求
2.5.1混凝土抗压强度
2.5.1.1 钢筋混凝土电杆用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预应力混凝土电杆、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电杆用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50。
2.5.1.2 混凝土质量控制应符合GB50164的规定。
2.5.1.3 出厂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设计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值。
2.5.2 外观质量
电杆外观质量应符合下表3.
表3 混凝土电杆产品外观质量要求
| 序号 |
项目 |
项目类别 |
质量要求 |
|
| 1 |
表面裂缝 |
A |
预应力混凝土电杆和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电杆不得有环向和纵向裂缝。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有纵向裂缝,环向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05mm。 |
|
| 2 |
漏浆 |
模边合缝处 |
A |
模边合缝处不应漏浆。但如漏浆深度不大于3mm、每处漏浆长度不大于100mm、累计长度不大于杆长的4%、对称漏浆的搭接长度不大于100mm时,允许修补。 |
| 钢板圈(或法兰盘)与杆身结合面 |
A |
钢板圈(或法兰盘)与杆身结合面不应漏浆。但如漏浆深度不大于3mm、环向长度不大于1/6周长、纵向长度不大于20mm时,允许修补。 |
||
| 3 |
局部碰伤 |
B |
局部不应碰伤。但如碰伤深度不大于10mm、每处面积不大于50cm2时,允许修补。预留孔周围砼损伤深度不大于4mm。 |
|
| 4 |
内、外表面露筋 |
A |
不允许 |
|
| 5 |
内表面混凝土塌落 |
A |
不允许 |
|
| 6 |
蜂窝 |
A |
不允许 |
|
| 7 |
麻面、粘皮 |
B |
不应有麻面或粘皮。但如每米长度内麻面或粘皮总面积不大于相同长度外表面积的1%时,允许修补。 |
|
| 8 |
钢板圈坡口至混凝土端面距离 |
B |
大于钢板厚度的1.5倍且不小于20mm |
|
| 注:表面裂缝中不计龟纹和水纹。 |
||||
2.5.3尺寸允许偏差
电杆外形尺寸应符合本标准要求或按设计图纸制造,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尺寸允许偏差
| 序号 |
项目 |
项目类别 |
质量要求/mm |
||||
| 1 |
杆长 |
整根杆 |
B |
+20 -40 |
|||
| 组装杆杆段 |
B |
±10 |
|||||
| 2 |
壁厚 |
A |
+10 -2 |
||||
| 3 |
外径 |
B |
+4 -2 |
||||
| 4 |
保护层厚度 |
A |
+8 -2 |
||||
| 5 |
弯曲度 |
电杆梢径小于或等于190 |
A |
≤L/800 |
|||
| 电杆梢径或直径大于190 |
A |
≤L/1000 |
|||||
| 6 |
端部倾斜 |
杆底 |
B |
≤4 |
|||
| 钢板圈 |
B |
≤3 |
|||||
| 法兰盘 |
B |
≤2 |
|||||
| 7 |
预埋件 |
预留孔 |
纵向两孔间距 |
B |
±4 |
||
| 横向 |
固定式 |
B |
≤2 |
||||
| 埋管式 |
B |
≤3 |
|||||
| 直径 |
B |
﹢2 |
|||||
| 钢板圈 |
厚度 |
B |
+1.0 -0.6 |
||||
| 外径 |
电杆外径≤400 |
B |
±2 |
||||
| 电杆外径>400 |
B |
±3 |
|||||
| 法兰盘 |
内外径 |
B |
±2 |
||||
| 螺孔中心距 |
B |
±1 |
|||||
| 端板厚度 |
B |
+1.5 -0.7 |
|||||
| 8 |
钢板圈或法兰盘轴线与杆段轴线 |
B |
≤2 |
||||
| 注:保护层厚度偏差为制造与设计的差数,但最小厚度必须符合GB/T4623-2006第6.4条规定 |
|||||||
2.6其它要求
2.6.1电杆强度应满足材料表中荷载等级要求,供货前应与项目单位确定实际使用弯矩。2.6.2产品出厂前,顶端应用混凝土或砂浆封实。
2.6.3 产品质量合格证
产品出厂应由中标方产品质量检验部门检查和验收,签发厂内产品合格证。
2.6.4环形混凝土电杆出厂时,应附带企业统一编号的出厂证明书,其内容应包括:
1)制造厂厂名、商标、厂址、电话;
2)生产日期、出厂日期;
3)执行标准;
4)产品品种、规格、载荷级别;
5)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
6)纵向受力钢筋抗拉强度检验报告;
7)出厂试验报告;
8)设计、制造图纸
3试验内容及要求
3.1 试验分类
环形混凝土电杆试验方法除符合现行标准规定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出厂试验、交接试验和抽检试验。型式试验是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根据国家标准进行的检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出厂试验是制造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根据制造技术要求和国家标准,逐批(逐件)进行的检验。交接试验是项目建设单位,在到货现场或安装现场组批进行的检验。抽检试验是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制造过程中或出厂试验合格后进行的质量验证性试验。
3.2 试验时机及抽样
3.2.1型式试验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对受检批中抽取的10根电杆进行。
1)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2)正式生产后如产品结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管理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3)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4)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5)当相同产品连续生产4000根或在6个月内生产总数不足4000根时;
6)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检验时。
3.2.2出厂试验
同材料、同工艺、同品种、同荷载级别、同规格的电杆,每2000根为一批;但在3个月内生产总数不足2000根但不少于30根时,也应作为一个检验批,从受检批中抽取10根电杆进行出厂试验。
3.2.3交接试验
交接试验的抽样按项目工程组批,不同供货厂家分别组批抽检,随机抽检数量为工程数量的1%,且不少于10根电杆。
3.2.4抽检试验
抽检试验从经供应厂商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样,抽样数量根据采购量确定,一般情况为一种规格抽取1根。
3.3试验方法和要求
环形混凝土杆型式试验、出厂试验、交接试验的要求及方法见表2。
表5环形混凝土电杆试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试验项目) |
型式试验 |
出厂试验 |
交接试验 |
抽检试验 |
验收要求 |
试验方法 |
|
| 1 |
混凝土抗压强度 |
△ |
△ |
* |
* |
GBJ 107 |
GB/T 50081-2002 |
|
| 2 |
外观质量 |
△ |
△ |
△ |
△ |
本标准2 |
GB/T 4623-2014 6.2 |
|
| 3 |
尺寸偏差 |
△ |
△ |
△ |
△ |
本标准2 |
GB/T 4623-2014 6.3 |
|
| 4 |
保护层厚度 |
△ |
* |
* |
△ |
本标准2 |
GB/T 4623-2014 6.3 |
|
| 5 |
力学性能 |
抗裂检验 |
△ |
△ |
* |
△ |
本标准2 |
GB/T 4623-2014 6.5 |
| 6 |
承载力检验 |
△ |
* |
* |
△ |
|||
| 7 |
裂缝宽度 |
△ |
△ |
* |
△ |
|||
| 8 |
扰度检验 |
△ |
△ |
* |
△ |
|||
| 9 |
钢筋骨架质量 |
— |
— |
— |
* |
本标准2 |
参照GB/T 4623-2014 6.3 |
|
| 备注:“△”为必试项目;“*”为需要时进行的试验项目 |
||||||||
3.3.1混凝土抗压强度
混凝土拌合物应在搅拌站或喂料工序中随机取样,制作立方体试件,三个试件为一组,试样进行标准养护,标准养护的试件用于评定28天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方法按照GB/T 50081-2002,试验结果按照GBJ 107 检验评定。
3.3.2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
逐根进行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不包括保护层厚度),检验方法按照GB/T 4623-2014 6.2节和6.3节的规定进行,应符合本标准2节的要求。
3.3.3力学性能
型式试验和出厂试验从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合格的电杆中随机抽取2根,进行力学性能检验。抽检试验对抽检数量的电杆进行力学性能试验。检验方法按照GB/T 4623-2014 6.5节规定进行,应符合本标准2节要求。
3.3.4保护层厚度
型式试验从力学性能合格的电杆中抽取1根进行,抽检试验从抽检数量的电杆中进行,试验方法按照GB/T 4623-2014 6.3和6.4节的规定进行,应符合本标准2节要求。
3.3.5 钢筋骨架质量
抽检试验从抽检数量的电杆中进行。钢筋骨架质量检测包括所有钢筋数量、长度和尺寸复核、纵向受力钢筋间距、架立圈间距、螺旋筋间距等。钢筋数量和长度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测量;钢筋尺寸测量方法按被测钢筋相应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纵向受力钢筋间距、架立圈间距、螺旋筋间距采用千分尺或直尺进行测量。
3.4判定规则
3.4.1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
受检电杆中,A类项目的所有检查点必须全部合格;每项B类项目的超差不超过2个检查点。B类项目的超差不超过2项,则判定该批产品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合格。
3.4.2力学性能
型式试验中力学性能(包括电杆抗裂、裂缝宽度、承载力检验弯矩和挠度检验)试验时,2根电杆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力学性能合格。2根电杆中有1根不符合规定时,允许从同批产品中抽取加倍数量电杆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全部符合规定时,则剔除原不合格的1根,判该批产品力学性能合格。复检结果如仍有1根电杆不符合时,则判该批产品力学性能不合格。2根电杆都不符合时,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力学性能不合格。
抽检试验时只对抽检数量的电杆进行力学性能试验。
3.4.3保护层厚度
被测的3点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保护层厚度合格。3点中有1点不符合时,允许从同批产品中抽取加倍数量电杆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全部符合时,则剔除原不合格的1根,判该批产品保护层厚度合格。复检结果如仍有1点不符合时,则判该批产品保护层厚度不合格。3点中有2点不符合时,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保护层厚度不合格。
3.4.4 钢筋骨架质量
钢筋数量和长度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钢筋尺寸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要求。纵向受力钢筋间距、架立圈间距、螺旋筋间距偏差应符合GB/T 4623-2014 第5.2.1的要求。
3.4.5总判定
所有检测项目均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
4 技术服务、检验和监造
4.1技术服务
合同签订后,中标方应指定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中标方在工程全过程的各项工作,如工程进度、设计制造、图纸文件、包装运输、现场安装、验收等。钢筋混凝土杆在安装过程中,中标方应派出工地服务代表,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产品质量问题,如发现杆身、杆段质量不能满足合同要求,中标方应进行修正或更换,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4.2检验和监造
4.2.1工厂检验
产品检验包括原材料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出厂抽样检验,原材料进厂检验要求原材料符合相应标准检验要求;生产过程检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零部件检验、焊接质量检验,抽样检验应覆盖所有批次产品。
4.2.2监造
监造要求如下:
a)中标方应在开工前15天用信件或传真方式通知招标方。项目管理单位(需要时)将派出监造工程师到生产厂驻厂监造。
b)项目管理单位的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应有权进入制造产品的工厂和场所,中标方应向招标方代表提供充分的方便,以使其不受限制地监督中标方所进行的工作和试验。项目管理单位的检查和监造并不代替或减轻中标方对产品检验和产品质量而承担的责任。
c)除招标方用书面通知免予检验外,供货方不应发出未经检验和试验的产品,中标方只能在圆满地完成本部分所规定的全部试验、检验并得到项目管理单位的批准之后才能发运产品。
4.2.3目的站检验
产品到达目的站后,买卖双方应在目的站按交货单对货物的数量进行核对并检验产品的质量。必要时对中标方所交货物实施抽检。若产品质量与合同条件不符,中标方应按合同的要求改正或替换。
4.2.4现场检验
现场检验是中标方完成交货和招标方完成验收的过程,现场检验的要求为:
a)中标方应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协商验收时间、地点,开包检验。
b)产品运抵施工现场材料站3天内,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中标方共同派人按选定的检查方案对产品开包检验,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及数量清点,必要时对中标方所交货物实施抽检,并将检查结果填报检查验收单后送交项目管理单位。如发现产品规格、数量及外观质量与合同不符,三方应立即在验收单上注明,且由中标方在三方确认之日起7天内免费补充并供货至现场。
c)检查验收之后,如再发现数量短缺或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
d)现场检验所需的场地、劳力、机具等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5 标志、包装、运输
5.1标志
中标方应对货物的标识、包装和运输到合同交货地负责。
5.1.1 环形混凝土电杆应有永久标记及临时标记。永久标记应包括:制造厂厂名或商标、载荷级别、3m标记线。临时标记应包括锥形杆梢径(或等径杆直径)、杆长、锥形杆开裂检验荷载或代号(或等径杆开裂检验弯矩)、品种(代号)、制造日期等,标在电杆表面上,略低于永久标志。
临时标记方法如下:
梢径(或直径)×杆长开裂检验荷载或代号(或开裂检验弯矩)×品种(代号)
制造日期
注1:梢径(或直径)用mm表示;杆长为m表示;开裂检验荷载用kN表示;开裂检验弯矩用kN·m表示
注2:品种代号:钢筋混凝土电杆用(G)表示;预应力混凝土电杆用(Y)表示;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电杆用(BY)表示
注3:示例:锥形杆:190× 15× M (G) 等径杆: 300×6×45×(Y)
2014.2.15 2014.2.15
5.1.2 全部包装标识应标记清楚、正确,以保证安全地到达目的地,特别注意避免产品丢失或包装错误的可能性。
5.2 包装
5.2.1中标方应以任何运输过程中都能保护产品不受到损坏的方式而设计和准备包装。
5.2.2在货物交付时应提供包装清单。
5.3运输
5.3.1发运水泥杆时构件的凸出部分在装车、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应将其妥善固定,以免发生变形。
5.3.2水泥杆的发运应按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运输中应注意装、卸方法,不能损坏包装或使产品变形、损坏。
第2部分:专用技术规范
技术特性参数表
| 序号 |
名称 |
项目需求值或 表述 |
投标人保证值 |
| 1.1 |
技术参数 |
||
| 1.1.1 |
锥度 |
1/75 |
|
| 1.1.2 |
类型 |
见物料描述 |
|
| 1.1.3 |
梢径(mm) |
见物料描述 |
|
| 1.1.4 |
杆长(m) |
见物料描述 |
|
| 1.1.5 |
强度等级 |
见物料描述 |
|
| 1.1.6 |
螺旋筋间距 |
投标人提供 |
|
| 1.1.7 |
螺旋筋直径 |
投标人提供 |
|
| 1.1.8 |
混凝土强度等级 |
投标人提供 |
|
| 1.1.9 |
杆型 |
焊接组装 |
|
| 1.1.10 |
根部形式 |
无 |
|
| 1.2 |
要求 |
||
| 1.2.1 |
电杆必须有永久埋深标识(印记,在下划线上侧标出埋深数据) |
3米 |
|
| 1.2.2 |
电杆必须有永久强度等级标识 |
需要 |
|
| 1.2.3 |
输配电线路电杆主要原材料应满足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有质量证明书。 |
要求提供 |
|
| 1.2.4 |
对输配电线路电杆法兰等关键原材料进行入厂复检。 |
需要 |
|
| 1.2.5 |
对于建设在严寒地区输配电线路工程,投标人应根据本工程技术文件或施工图的要求,在材料采购、选择和制造中进行相应的焊接工艺评定。 |
需要 |
|
2.组件材料配置表
| 序号 |
名称 |
项目需求值或表述 |
投标人保证值 |
| 2.1 |
|
|
|
| 2.2 |
|
|
|
3.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表1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台数 |
购置时间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主要实验设备清单
表2主要试验设备清单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台数 |
购置时间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
外观质量和尺寸的检验工具与检验方法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 验 方 法 |
量具分度值/mm |
| 1 |
裂缝宽度 |
用20倍读数放大镜测量,精确至0.01mm |
0.01 |
| 2 |
漏浆长度 |
用钢卷尺测量,精确至1mm |
1 |
| 3 |
漏浆深度 |
用深度游标卡尺测量,精确至0.1mm |
0.10 |
| 4 |
碰伤长度 |
用钢卷尺(或钢直尺)测量,精确至1mm |
1 |
| 5 |
碰伤深度 |
用深度游标卡尺测量,精确至0.1mm |
0.10 |
| 6 |
内外表面露筋 |
观察 |
|
| 7 |
内表面混凝土塌落 |
观察 |
|
| 8 |
蜂窝 |
观察 |
|
| 9 |
麻面、粘皮 |
用钢卷尺(或钢直尺)测量,精确至1mm |
1 |
| 10 |
钢板圈焊口距离 |
用钢直尺测量,精确至1mm |
1 |
| 11 |
杆长 |
用钢卷尺测量,精确至1mm |
1 |
| 12 |
壁厚 |
用钢直尺在同一断面互相垂直的两直径上测量四处壁厚,取其平均值,精确至1mm |
0.5 |
| 13 |
外径 |
用钢直尺或卡尺在同一断面测量互相垂直的两直径,取其平均值,精确至1mm |
1 |
| 14 |
保护层厚度 |
用深度游标卡尺测量3个点,每个断面测1点:a)锥形杆第1点在B支座处;第2点在距梢端0.6m处;第3点在前面两点中间的任一处。b)等径杆1点在中部;另两点在两端支座处,精确至0.1mm。 |
0.10 |
| 15 |
弯曲度 |
将拉线紧靠电杆的两端部,用钢直尺测量其弯曲处的最大距离,精确至1mm |
0.5 |
| 16 |
端部倾斜 |
用90°角度尺及150mm长钢直尺测量,精确至1mm |
0.5 |
四、供货范围清单
4.1标段一:乡宁分公司
(1)乡宁分公司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 1 |
电杆 |
Ø190-10-1414 |
根 |
787 |
| 2 |
Ø190-12-1414 |
878 |
||
| 3 |
S190-9-1414 |
4 |
||
| 4 |
X310-6-1414 |
4 |
||
| 6 |
拉线盘 |
LP-8(0.4×0.8) |
块 |
895 |
4.2标段二:离石、朔州分公司
(1)离石分公司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 1 |
电杆 |
190-10-1212 |
根 |
158 |
| 2 |
190-12-1214 |
1106 |
||
| 3 |
S190-9-1414 |
段 |
48 |
|
| 4 |
X310-9-1616 |
4 |
||
| 5 |
X310-6-1616 |
44 |
||
| 6 |
底盘 |
0.8*0.8 |
块 |
96 |
| 7 |
拉线盘 |
0.5*1 |
837 |
(2)朔州分公司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 1 |
电杆 |
S150-10-1212 |
根 |
197 |
| 2 |
190-10-1214 |
195 |
||
| 3 |
Φ190×12×M×G |
32 |
||
| 4 |
S190-12-1214 |
115 |
||
| 5 |
S190-9-1416 |
段 |
16 |
|
| 6 |
X310-6-1616 |
16 |
||
| 7 |
底盘 |
DP-8 |
块 |
32 |
| 8 |
拉线盘 |
0.4*0.8 |
373 |
|
| 9 |
卡盘 |
KP12 |
32 |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上卷 商务部分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山西能鑫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投标人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 。
本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特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代表我公司全权办理(招标编号)(设备名称)的投标和谈判,并签署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公司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投标有效期终止日)。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名: 被授权人签名:
职务: 职务:
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应附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二、投标人承诺函
致: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山西能鑫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投标单位全称)授权 (全权代表姓名) (职务、职称)为全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 (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对 货物进行投标。为此:
1.提供投标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投标书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版1份。
2.投标货物的标段一投标价为(大写): ;(小写): ;
标段二投标价为(大写): ;(小写): 。
3.保证遵守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
4.同意本设备若两个(含)以上标段均为合理最低价时,金额较大的标段中标。
5.保证忠实地执行买卖双方所签的经济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6.承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电汇的方式,金额为中标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未提供视为我方自动放弃中标。
7.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该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
8.本投标自开标之日起 日历天内有效。
9.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三、投标报价
(投标人名称)的 设备名称 投标报价如下:
(1)标段一报价为:小写 (大写: );
其中:乡宁分公司报价为:小写 (大写: )。
(2)标段二报价为:小写 (大写: );
其中:离石分公司报价为:小写 (大写: );
朔州分公司报价为:小写 (大写: );
开标一览表
(各标段分开报价,以下表格每标段均需列明一套,各分公司需分别报价)
标段: 招标编号: 设备名称:
|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单位) |
投标报价(含运费) (单位: ) |
交货期 |
备注 |
|
| 单价 |
总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标价合计 |
|
||||||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投标设备分项报价表
单位:
| 序号 |
设备名称 |
简要规格 |
单位 |
数量 |
投标设备制造厂名 |
投标价 |
投标价组成 |
交货 日期 |
交货 地点 |
||||||
| 产品 总价 |
产品 单价 |
备品 备件费 |
专用 工具费 |
安装 调试费 |
技术服务及培训费 |
运杂费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详见表1 |
9 详见表2 |
10 详见表3 |
11 详见表4 |
12 详见表5 |
13 详见表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全部投标产品总金额: |
|||||||||||||||
说明:项7=项8×项4
项6=项7+项9+项10+项11+项12+项13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表1 设备配置分项价格表
(单台设备) 单位: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价格(含税) |
其中税金 |
生产厂家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表2 随机备品备件费分项价格表(包括3年备品备件)
(单台设备) 单位: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价格(含税) |
其中税金 |
生产厂家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表3 专用工具费分项价格表
(单台设备) 单位: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价格(含税) |
其中税金 |
生产厂家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表4 安装调试费分项价格表
(单台设备) 单位:
| 序号 |
内 容 |
单位 |
数量 |
价格 |
备注 |
| 1 |
安装调试费 |
|
|
|
|
| 2 |
其他 |
|
|
|
|
|
|
合计 |
|
|
|
|
表5 技术服务费分项价格表
(单台设备) 单位:
| 序号 |
内 容 |
人日数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 1 |
投标人现场技术人员服务费 |
|
|
|
|
| 2 |
其他 |
|
|
|
|
|
|
合计 |
|
|
|
|
表6 运杂费分项价格表
(单台设备) 单位:
| 序号 |
内 容 |
价 格 |
备注 |
| 1 |
运输费 |
|
|
| 2 |
大件运输措施费 |
|
|
| 3 |
保险费 |
|
|
| 4 |
其他 |
|
|
|
|
合计 |
|
|
表7 国内分包与外购部件价格表
(单台设备) 单位: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价格(含税) |
其中税金 |
生产厂家 |
产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表8 进口部件价格表
(单台设备) 单位: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价格 (含税) |
其中税金 |
生产厂家 |
产地 |
|||
| 关税 |
增值税 |
其它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注:同时提供进口部件原产地证明及报关单。
表9 国内外分包与外购部件价格表
(单台设备) 单位: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生产厂家 |
产地 |
价格(含税) |
其中税金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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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 推荐备品备件价格表(不计入投标总报价中)
(单台设备) 单位: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价格(含税) |
其中税金 |
生产厂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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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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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人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1)资格声明函
致: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山西能鑫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愿意针对(招标编号)(设备名称)进行投标。投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证明和陈述均是真实和准确的。若有违背,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2)企业简介
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素质、设计能力、技术支持、制造水平、加工设备、厂房设施、年生产能力及售后服务等。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制造商)
投标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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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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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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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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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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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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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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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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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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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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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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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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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位简历及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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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优势及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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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单位概况 |
职工总数 |
人 |
生产工人 人 工程技术人员 人 |
上一年主要经济指标 |
指标 名称 |
计算单位 |
实际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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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资金 |
万元 |
资金 来源 |
自有资金 |
万元 |
工业总产值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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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贷款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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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 |
原值 万元 净值 万元 |
资金 性质 |
生产性 |
万元 |
实现 利润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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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生产性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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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地面积 |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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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
主要 生产 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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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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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主要产品情况 |
产品名称 |
型号 |
上年产量 |
上年产值 |
产品技术先进水平 |
优质品率 |
一等品率 |
曾获何级何种奖励 |
主要用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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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具有相关设备的生产资质
(如本次招标产品是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规定应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等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6)国家、行业内或省级权威机构出具的同类型有效的检验、检测/试验报告
(7)国家电网公司出具的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结果证明函件
(8)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一、 开户银行情况
| 开户银行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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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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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
联系人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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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
电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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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近三年每年的资产负债情况
| 财务状况 (单位) |
近三年(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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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
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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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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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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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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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总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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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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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税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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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税后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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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需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投标保证金信息表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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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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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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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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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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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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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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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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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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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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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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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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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请仔细填写,开户银行资料请详细列明哪个银行、省、市、分行、支行或营业部等,作为以后退还保证金的依据。(必须与汇入保证金的账号、账户一致)
(2)附投标保证金电汇凭据。
(3)附基本开户许可证。
(9)银行资信证明
(10)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以信用中国官网查询为准)
(11)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12)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13)用户反馈意见书或产品运行报告
(14)生产资质和生产能力
(15)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表
投标人须根据设备出厂日期的先后顺序按下表详细列出与本次设备名称相同和相近设备的业绩情况。(需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证明,要求一一对应并汇总业绩总量)
| 序号 |
合同名称 |
签订日期 |
用户名称 |
规格型号 |
设备数量 |
合同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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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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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商务差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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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
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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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条目 |
简要内容 |
条目 |
简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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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其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附加的文件
下卷 技术部分
技术部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供货范围清单,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清单
(2)关键元器件明细表(包括数量、制造厂名和国别等)(如适用)
(3)投标设备技术响应文件(应与招标文件要求对应说明)
(4)制造、安装、验收标准
(5)设计图纸(如有)
(6)包装、运输说明
(7)质量保证措施
(8)安装、调试、培训等技术服务内容
(9)售后服务内容及措施
(10)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11)投标人推荐的供选择的配套货物、备件表(如有)
(12)投标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有)
(13)技术差异表
(14)样本(如有)
(15)投标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