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努力成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最想使用的平台!

国测(第1包)公告 - 国测(第1包)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09 18:20:40  打印

 

呼和浩特新机场市政道路交通信号灯工程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一、招标条件

,招标人为    ,建设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服务内容

2.1项目名称: 2.2建设地点:什营镇附近。

2.3项目概况:本期工程飞行区跑道滑行道系统、航站楼主楼按满足2030年旅客吞吐量280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32万吨的目标设计,航站楼指廊、货运、航食等按满足2025年旅客吞吐量220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20万吨目标设计。本工程为   全场交通信号灯工程,包括主进场道路、主进场路分离出来进入航站区的道路以及服务于工作区的道路交叉路口的交通信号灯及其配套设备。

2.4招标范围:包括   全场交通信号灯及其配套设备的生产、检验、供货、包装、运输、保险、装卸、现场安装、调试、试运行、成品保护、验收交付(包括与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二次调试、维修保养以及其他售后服务工作等,具体以图纸、技术规格标准要求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包含内容为准。

2.5计划工期:62日历天

2.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经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标人需具备有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和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为在本单位注册的机电工程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及机电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4)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独立完成过2个及以上的道路交通信号灯施工工程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业绩中标通知书或合同);

(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6)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7)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失信被执行人。

(8)投标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进行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没有被依法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24年8月30日至2024年9月6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北京时间)

4.2获取方式:凡有意参与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请登录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www.365trade.com.cn)上传下列资料加盖公章的扫描件获取文件(已在该平台注册过的供应商请直接登录平台上传资料,未在该平台注册的供应商请先注册,平台注册为一次性免费注册,注册成功后,可以及时参与平台上所有发布的招标项目)。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详见附件);

(2)有效的营业执照;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人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shixi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近三年内(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无行贿犯罪行为截图;

注:企业信息如有变更须具有发证机构出具的有效企业信息变更说明。投标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确保所提供的资料均在有效期内。

4.3招标文件售价500元/份,平台使用费400,售后不退。

4.4 潜在投标人须通过平台填写“购标申请”,并上传公告要求提供的资料,资料全部粘贴到一个word上并转成PDF格式上传,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报名通过的投标人,请务必在标书售卖截止时间前登录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www.365trade.com.cn),进入“我的购物车”界面,选择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文件购买操作,否则将无法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

4.5 招标文件费用发票由招标代理机构出具,平台服务费发票由平台公司出具,投标人需要发票的,可通过“发票管理”下载平台服务费电子发票。

4.6投标人完成费用支付后投标人即获得下载招标文件的权限。未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截止前支付招标文件费用的供应商无法获得下载招标文件权限,且不具备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资格。

4.7 投标人针对投标人注册、报名、CA证书办理、网上应答操作等相关业务的咨询,请直接拨打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咨询电话为:4009033175;平台将确保下载者的购买信息在开标前对平台公司有关工作人员保密;如下载者主动与平台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咨询事宜,则视为下载者主动放弃信息保密的权利,平台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4.8投标人必须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之前完成CA证书的办理,并使用CA证书进行加密后才能投标;否则将无法正常投标。CA证书具体办理流程参见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账户中“北京CA申请”“CA申请帮助”“CA办理指南”查看,也可拨打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统一服务热线4009033175进行咨询。

注:企业信息如有变更须具有发证机构出具的有效企业信息变更说明。投标人应对所提供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确保所提供的资料均在有效期内,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保证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通过资格审查。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的上传/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9月20日9时00分。

5.2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为“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 (www.365trade.com.cn/)”网站提供的中招联合电子招投标平台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加密版投标文件。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zfile格式)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 (www.365trade.com.cn/)”上传递交;

5.3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远程开标大厅网址为www.365trade.com.cn,投标人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使用CA证书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等。

5.4不见面服务的具体事宜请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统一服务热线4009033175进行咨询。

5.5 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4年9月20日9时00分。

开标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吉泰路3号)2层开标室;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远程开标大厅网址为www.365trade.com.cn,投标人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使用CA证书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等。

七、其他

公告发布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

(一)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

(二)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zbgg.nmgztb.com.cn

(三)内蒙古产权交易市场:nmgcqjy.ejy365.com

(四)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www.365trade.com.cn/)

其他媒体转载无效。

投标文件的制作:

1.投标人通过“环境检测”下载并安装检测工具;

2.安装完成后启动检测工具,逐一安装检测工具中的插件;

3.打开从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上下载的后缀名为.zzlh的电子招标文件,按提示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4.使用CA对制作好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并导出加密电子招标文件。

八、交易服务费

8.1场所服务费收取标准

成交供应商需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   缴纳场所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如下:

1.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1‰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场所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统一收取。

2.入围、框架类、单价类等无固定成交总价的项目,按1000元/家的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场所服务费。

8.2场所服务费缴纳方式为公对公转账,汇款信息如下:

收款单位名称:

开户行:

  号:581

  号:3041

8.3交易场所: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8.4发票开具:中标人在交纳场地服务费后,须到   1楼12号窗口开具发票。

注:中标人交纳交易服务费的汇款凭证款项用途上必须注明本项目招标编号,否则后果自负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

    址:

联 系 人:

    话:

电子邮箱: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盖单位章)

 

2024年8月


特别告知

各投标单位: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项目,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招投标活动时须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投标单位投标文件须提供电子投标文件;

2.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为“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www.365trade.com.cn/ ”网站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的加密版投标文件。未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与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为同时生成的版本。)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www.365trade.com.cn/ )”电子交易平台加密上传(制作电子标书、网上投标过程遇到操作问题可致电平台公司,咨询电话为:4009033175);

3.中标人需要将投标文件在接收中标通知书前邮寄至招标代理机构。纸质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打印、装订。纸质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5份)必须与电子文件一致,如与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所引起一切法律责任及不良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并记入诚信档案。

4.投标时,投标人必须携带CA密钥对本单位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5.逾期上传/送达的或者未上传/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

6.当电子投标文件出现投标异常时,应及时通过统一服务热线(4009033175)联系平台技术服务人员解决。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二、项目概况与服务内容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七、其他

八、交易服务费

九、联系方式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3 质量标准

1.4 投标人格要求

1.5 费用承担

1.6 保密

1.7 语言文字

1.8 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10 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2 投标报价

3.3 投标有效期

3.4 投标保证金

3.5资格和履约能力审查资料

3.6 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2 开标程序

5.3 开标异议

5.4当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按无效投标处理: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2 评标原则

6.3 评标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7.2 评标结果异议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7.4 定标

7.5 中标通知

7.6 签订合同

7.7 履约担保金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8.5 投诉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附件六:确认通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前附表

②自202111日至投标截止日每独立完成过1300万元及以上的机场项目交通智能化或机场项目道路交通信号灯工程业绩的得2分,最多得4分。

本项最多得8分。

1. 评标方法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2 详细评审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4 评标结果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八、词语含义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2.发包人义务

3.监理人

4.承包人

5.材料和工程设备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8.测量放线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进度计划

11.开工和竣工

12.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4.试验和检验

15.变更

16.价格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8.竣工验收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20.保险

21.不可抗力

22.违约

23.索赔

24.争议的解决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2.发包人义务

3.监理人

4.承包人

5.材料和工程设备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8.测量放线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进度计划

11.开工和竣工

12.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 1 工程质量要求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13.4  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5.变更

15. 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5.2  变更权

15.3  变更程序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8 暂估价

16.价格调整

16. 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 1  计量

17.2 首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4 质量保证金

17.5 竣工结算

17.6  最终结清

18.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8.3 验收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5 施工期运行

18.7  竣工清场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 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19.2  缺陷责任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9.7  保修范围与保修期

20.保险

20. 1  工程保险

20.5  其他保险

21.不可抗力

21. 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3.索赔

24.争议的解决

24. 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廉政责任书

附件二: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三:履约担保格式(可参考)

附件四: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五:保密协议

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

用户需求书内容

1.工程施工技术要求

1.1工程概况

1.2 技术标准、规范

1.3 工期要求

2.工程质量标准

2.1质量要求

3.承包范围及界面

3.1承包范围

3.2界面

4.工程管理要求

4.1一般要求

4.2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5.临时工程与设施

5.1一般要求

5.2临时设施

5.3临时道路、桥涵

6.其它要求

6.1 培训

6.2 主要材料(设备)

6.4 BIM 技术要求

6.4.1目标

6.4.2 BIM工作范围和内容

6.4.3一般要求

6.4.4 BIM应用要求

6.4.5 BIM成果交付要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基本情况表

七、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八、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九、正在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十、资格要求其他的资料

十一、技术建议书

十二、组织机构

十三、其他资料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一、招标条件

,招标人为    ,建设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服务内容

2.1项目名称: 2.2建设地点:附近。

2.3项目概况:本期工程飞行区跑道滑行道系统、航站楼主楼按满足2030年旅客吞吐量280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32万吨的目标设计,航站楼指廊、货运、航食等按满足2025年旅客吞吐量220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20万吨目标设计。本工程为   全场交通信号灯工程,包括主进场道路、主进场路分离出来进入航站区的道路以及服务于工作区的道路交叉路口的交通信号灯及其配套设备。

2.4招标范围:包括   全场交通信号灯及其配套设备的生产、检验、供货、包装、运输、保险、装卸、现场安装、调试、试运行、成品保护、验收交付(包括与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二次调试、维修保养以及其他售后服务工作等,具体以图纸、技术规格标准要求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包含内容为准。

2.5计划工期:62日历天

2.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经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标人需具备有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和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为在本单位注册的机电工程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及机电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4)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独立完成过2个及以上的道路交通信号灯施工工程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业绩中标通知书或合同);

(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6)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7)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失信被执行人。

(8)投标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进行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没有被依法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24年8月30日至2024年9月6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北京时间)

4.2获取方式:凡有意参与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请登录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www.365trade.com.cn)上传下列资料加盖公章的扫描件获取文件(已在该平台注册过的供应商请直接登录平台上传资料,未在该平台注册的供应商请先注册,平台注册为一次性免费注册,注册成功后,可以及时参与平台上所有发布的招标项目)。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详见附件);

(2)有效的营业执照;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人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shixi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近三年内(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无行贿犯罪行为截图;

注:企业信息如有变更须具有发证机构出具的有效企业信息变更说明。投标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确保所提供的资料均在有效期内。

4.3招标文件售价500元/份,平台使用费400元,售后不退。

4.4 潜在投标人须通过平台填写“购标申请”,并上传公告要求提供的资料,资料全部粘贴到一个word上并转成PDF格式上传,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报名通过的投标人,请务必在标书售卖截止时间前登录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www.365trade.com.cn),进入“我的购物车”界面,选择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文件购买操作,否则将无法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

4.5 招标文件费用发票由招标代理机构出具,平台服务费发票由平台公司出具,投标人需要发票的,可通过“发票管理”下载平台服务费电子发票。

4.6投标人完成费用支付后投标人即获得下载招标文件的权限。未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截止前支付招标文件费用的供应商无法获得下载招标文件权限,且不具备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资格。

4.7 投标人针对投标人注册、报名、CA证书办理、网上应答操作等相关业务的咨询,请直接拨打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咨询电话为:4009033175;平台将确保下载者的购买信息在开标前对平台公司有关工作人员保密;如下载者主动与平台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咨询事宜,则视为下载者主动放弃信息保密的权利,平台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4.8投标人必须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之前完成CA证书的办理,并使用CA证书进行加密后才能投标;否则将无法正常投标。CA证书具体办理流程参见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账户中“北京CA申请”“CA申请帮助”“CA办理指南”查看,也可拨打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统一服务热线4009033175进行咨询。

注:企业信息如有变更须具有发证机构出具的有效企业信息变更说明。投标人应对所提供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确保所提供的资料均在有效期内,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保证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通过资格审查。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的上传/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9月20日9时00分。

5.2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为“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 (www.365trade.com.cn/)”网站提供的中招联合电子招投标平台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加密版投标文件。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zfile格式)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 (www.365trade.com.cn/)”上传递交;

5.3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远程开标大厅网址为www.365trade.com.cn,投标人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使用CA证书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等。

5.4不见面服务的具体事宜请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统一服务热线4009033175进行咨询。

5.5 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4年9月20日9时00分。

开标地点:     ;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远程开标大厅网址为www.365trade.com.cn,投标人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使用CA证书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等。

七、其他

公告发布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

(一)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

(二)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zbgg.nmgztb.com.cn

(四)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www.365trade.com.cn/)

其他媒体转载无效。

投标文件的制作:

1.投标人通过“环境检测”下载并安装检测工具;

2.安装完成后启动检测工具,逐一安装检测工具中的插件;

3.打开从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上下载的后缀名为.zzlh的电子招标文件,按提示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4.使用CA对制作好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并导出加密电子招标文件。

八、交易服务费

8.1场所服务费收取标准

成交供应商需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   缴纳场所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如下:

1.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1‰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场所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统一收取。

2.入围、框架类、单价类等无固定成交总价的项目,按1000元/家的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场所服务费。

8.2场所服务费缴纳方式为公对公转账,汇款信息如下:

 

服务费后,须到   1楼12号窗口开具发票。

注:中标人交纳交易服务费的汇款凭证款项用途上必须注明本项目招标编号,否则后果自负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

  址:

联 系 人:134

 

招标代理:

    址:

联 系 人:

    话:

电子邮箱: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1.1.2

招标人

招标人: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

    址:

联 系 人:

    话:0

电子邮箱:

1.1.4

招标项目名称

 

1.1.5

项目概况

详见招标公告

1.1.6

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公告

1.1.7

计划工期

62日历天

1.1.8

建设地点

详见招标公告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企业自筹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质量标准

详见招标公告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详见招标公告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口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总数不超过2家,且联合体牵头人须为信息化建设单位;

(2)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范围、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作为投标人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5)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时间:/

形式:/

1.10.3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电子形式

1.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1.12.1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1.12.3

偏差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形式:在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www.365trade.com.cn/)的“项目澄清”栏目以电子澄清答疑文件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在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www.365trade.com.cn/)的“项目澄清”栏目以电子澄清答疑文件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时间:澄清文件发出后24小时以内

形式:通过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www.365trade.com.cn/)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通过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www.365trade.com.cn)的形式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时间:修改文件发出后24小时以内

形式:通过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www.365trade.com.cn/)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4

最高投标限价(含税)

本项目最高限价:小写:3600316.83元;

大写:叁佰陆拾万零叁佰壹拾陆元捌角叁分;其中暂列金额(含税):309669元。

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高于上述最高投标总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3.3.1

投标有效期

从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电汇、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优先选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万元整

递交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递交方式:1.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形式递交的,应在规定的递交时间内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内将投标保证金汇入下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在“用途栏”处注明“    项目投标保证金”,并将汇款凭证扫描件附于投标文件中。

  名:

开户行:

  号:

2.采用银行保函方式递交的,应在规定的递交时间内将银行保函原件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将保函扫描件附于投标文件中。银行保函必须是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无条件、见索即付保函,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否则做否决投标处理。

3.采用保险保函及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方式递交的,应在规定的递交时间内将保函原件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人认可的保函扫描件附于投标文件中。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否则做否决投标处理。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无

有,具体要求:

本项目资格审查资料、评分办法中涉及的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以电子交易平台上传的投标文件为准,不需要携带原件。

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所有文件资料必须是针对本次投标的。如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文件资料其投标将被拒绝 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2021、2022、2023年连续三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1)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1.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公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公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公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中标人)纸质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纸质投标文件打印胶装后,封面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不允许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代理人签字处可采用线下签字在扫描上传的方式。

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加盖公章的,如加盖投标专用章或合同专用章等,将否决其投标。

3.7.3(2)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一式 陆份,正本壹份,副本伍份(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电子版贰份(U盘)。

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必须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导出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直接彩色打印(须有“中招联合”水印)、装订。

注:

1.只需中标人在接收中标通知书前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

2.纸质标书须与“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 (www.365trade.com.cn/)”中上传标书一致。

3.7.3(3)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不需要

□需要,分册装订要求:

1.纸质投标文件应装订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不得采用单面打印。牢固装订成册是指投标人用线或金属丝等牢固紧密扎紧或书脊涂抹粘合剂,以保证投标文件不至于散开或用简单方法将任何一页在没有任何损坏的情况下去除或插入(注意投标文件必须连续装订,不得只用订书机简单装订,不得出现替换页)。

2.投标文件的封面上必须注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正本或副本、投标单位名称、日期。

3.投标人须分别提交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等三个密封包。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时前不得开启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4年9月20日9时00分

4.2.2(A)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本项目采取“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至“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 (www.365trade.com.cn/)”,无需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到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中标人需将纸质投标文件在接受中标通知书前邮寄至招标代理公司处。

联 系 人: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

4.2.3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是,退还时间:

5.1(A)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投标截止地点

5.2(4)(A)

开标程序

到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15分,投标人登录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 (www.365trade.com.cn/)选择本项目,进入开标大厅并登录音视频互动,并保持全程在线。开标后招标代理机构在10分钟内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解密,投标人可查看开标结果,被授权人或法定代表人在开标结束后30分钟内对本单位开标结果进行确认签字,逾期不予确认的视为同意开标结果。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9人,其中招标人代表3人,专家6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招标人代表和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按法律法规要求推荐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否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一)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

其他媒体转载无效。

公示期:不少于3日。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7.7.1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10%

履约担保的形式:电汇、银行转账、网上银行、银行、保险保函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

提交履约担保的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成,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否

是,具体要求:

9.1投标文件的制作

9.1.1投标人通过“环境检测”下载并安装检测工具;

9.1.2安装完成后启动检测工具,逐一安装检测工具中的插件;

9.1.3打开从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上下载的后缀名为.zzlh的电子招标文件,按提示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9.1.4使用CA对制作好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并导出加密电子招标文件。

9.2投标文件的递交

9.2.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为“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 (www.365trade.com.cn/)”网站提供的中招联合电子招投标平台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加密版投标文件。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zfile格式)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www.365trade.com.cn/)”上传递交;

9.2.2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远程开标大厅网址为“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www.365trade.com.cn/)”,投标人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使用CA证书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等。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9.2.3 本项目采取代理机构集中解密,到开标时间后由招标代理机构集中解密,集中解密9分钟后各投标人可登陆远程开标大厅查看开标情况并确认签字。

9.2.4不见面服务的具体事宜请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统一服务热线  4009033175进行咨询。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重新招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所有投标均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上详细说明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理由);

(2)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3)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

(4)如果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主动放弃其中标资格或因未遵循招标文件的要求而被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则由排名第二的投标人获得中标资格,如此类推;如果前 3 名均放弃中标资格或被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应对有串标、欺诈、行贿、压价或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取消其重新投标的资格。

2、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将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中标候选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3、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的取费标准下浮20%作为综合费率,计取招标代理服务报酬。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将全部委托代理报酬(含税)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4、其他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或投诉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异议函或投诉书未署具异议人或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不予受理;以公司名义进行异议或投诉的,异议函或投诉书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不予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招标人所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2)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用户需求书”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甲方”和“乙方”,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3)当本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与《用户需求书》中有关商务条款内容类似或描述条款有冲突时,以本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条款描述内容为准。

(4)招标人对本招标文件拥有最终解释。

5.当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按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电子)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电子签章)或签字;

(2)投标文件实质内容填写不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内容进行投标的;

(4)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及时间上传投标文件的;

(5)投标人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8)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9)在投标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11)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加盖本单位(电子)公章以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电子签章)或签字的。

(12)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概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质量标准

1.3.1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服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用户需求书;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基本情况表

7.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8.正在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9.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10.资格要求其他的资料

11.技术建议书

12.组织机构

13.其他资料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含等于)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6 本项目报价币种:人民币(元)。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和履约能力审查资料

投标人须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第1.4.2项的要求以及 “投标文件格式”填写关于投标人资格和履约能力的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 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须提供合同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页、合同范围内容页、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3 “正在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诉讼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主要人员”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相关信息。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服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用户需求书、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如果撤回后不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如果撤回后重新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则不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本项目采取“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至“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 (www.365trade.com.cn/)”,无需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到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在“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 (www.365trade.com.cn/)”音视频互动平台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投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4当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按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电子)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电子签章)或签字;

(2)投标文件实质内容填写不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内容进行投标的;

(4)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及时间上传投标文件的;

(5)投标人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8)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9)在投标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11)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加盖本单位(电子)公章以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电子签章)或签字的。

(12)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签订合同

7.6.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6.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 履约担保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担保。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3%。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 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投诉及投诉告知

(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标人如对中标公示内容产生异议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书面投诉。

(2)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5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3)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属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4)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将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5)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6)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应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序号

投标人

密封

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

(万元)

项目负责人

项目服务

期限

备注

投标人

代表签名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确认

(编号: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确认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确认,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项目服务期:      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7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   (投标日期)  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由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自行确定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一致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电子)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 “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6 项规定

计划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7 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用户需求书

符合第五章“用户需求书”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1.投标报价:40分 ;

2.商务部分:15分;

3.技术方案:45分;

2.2.2

投标报价(0-40分)

 

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0.5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扣 0.3分,本项最多扣3分

注:不足一个百分点时,采用线性内插法计算,分值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2.4(1)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如下:

评标基准价=有效比选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①当n(投标人个数,下同)<5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②当5≤n<9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1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

③当9≤n<13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2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

④当13≤n<17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2个最高、3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

⑤当17≤n<21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3个最高、4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

以此类推。

注: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投标人。

2.2.4(2)

商务部分

评分标准

(15分)

企业类似业绩(8分)

①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每独立完成过1个3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智能化或道路交通信号灯工程业绩的得1分,最多得4分。

②自202111日至投标截止日每独立完成过1300万元及以上的机场项目交通智能化或机场项目道路交通信号灯工程业绩的得2分,最多得4分。

本项最多得8分。

注:1、以中标通知书或已签订的合同证明材料为评审依据;

2、如投标人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无法体现业绩相关要求,则需出具业主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现场人员配置情况 (4分)

1、拟派人员中(除项目经理外)每具有一个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得1分,最多得3分;

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齐全、合理,可得0-1分。

注:1、项目管理机构除项目经理外,团队至少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质检员)、资料员、造价员(造价师)、材料员。团队人员不齐全的不得分。

2、投标人须提供拟派项目管理机构成员2024年6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及相关岗位证书(安全员无须提供岗位考核合格证,需提供安全考核C证)。

3、上述资料不全则该项不得分。

体系认证证书

(1分)

投标人具有在有效期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齐全得1分,否则不得分。

财务状况(2分)

投标人2021年、2022年、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均盈利,得2分。提供的不盈利、不齐全的不得分。

2.2.4(3)

施工组织设计(45分)

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0-8分)

根据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先进、合理、全面、可行酌情打分,优得6.0分(含)-8.0分,良得3.0分(含)-6.0分,一般0分-3.0分。

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0-6分)

根据投标文件提供的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进行评价优得4.0()-6.0分,良得2.0()-4.0分,一般0-2.0分。

资源配置计划(0-6分)

根据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源配置计划况:资源配置计划(包括人力、施工机械等),进行评价优得4.0()-6.0分,良得2.0()-4.0分,一般0-2.0分。

质量保证措施(0-5分)

根据投标文件提供的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有全面、周密的技术组织措施,特别是针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质量通病等的质量控制有专项的技术组织措施,且措施可操作性强进行评价,优得4.0()-5.0分,良得2.0()-4.0分,一般0-2.0分。

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和施工环保措施(0-4分)

根据投标文件提供的措施完善可行,进行评价优得3.0()-4.0分,良得1.5()-3.0分,一般0-1.5分。

BIM技术实施方案

(0-4分)

根据投标人的人员组织机构与软硬件配置水平、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和可靠性、BIM实施应用点的适用性和广泛性、BIM实施重点、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的合理性等方案进行评价,优得3.0分(含)-4.0分,良得1.5分(含)-3.0分,一般0分-1.5分。

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0-4分)

根据投标文件提供的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完善可行,承诺有保障进行评价优得3.0()-4.0分,良得1.5()-3.0分,一般0-1.5分。

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0-3分)

根据投标文件提供的针对工程紧急情况,制定的措施有序的,预防及抵抗风险全面有效的措施进行评价优得2.0()-3.0分,良得1.0()-2.0分,一般0-1.0分。

与发包人、监理的配合

(0-3分)

根据对发包人、监理有合理、可行、有效的配合方案进行评价优得2.0()-3.0分,良得1.0()-2.0分,一般0-1.0分。

施工先进技术应用

(0-2分)

根据投标人拟应用的绿色施工方法、新技术、新工艺等先进施工技术能够有效提高施工质量、控制成本,有针对施工各阶段的实施方案进行评价优得1.0()-2.0分,良得0.5()-1.0分,一般0-0.5分。

注:(1)评标标准和方法中针对投标人需提供的资料,以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请保证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投标资格,招标人追究法律责任)。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服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服务方案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价格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价格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价格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确认。澄清确认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确认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确认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确认,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二、项目概况与服务内容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七、其他

八、交易服务费

九、联系方式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2. 招标文件

3. 投标文件

4. 投标

5. 开标

6. 评标

7. 合同授予

8. 纪律和监督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前附表

②自202111日至投标截止日每独立完成过1300万元及以上的机场项目交通智能化或机场项目道路交通信号灯工程业绩的得2分,最多得4分。

本项最多得8分。

1. 评标方法

2. 评审标准

3. 评标程序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八、词语含义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2.发包人义务

3.监理人

4.承包人

5.材料和工程设备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8.测量放线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进度计划

11.开工和竣工

12.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5.变更

16.价格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8.竣工验收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20.保险

21.不可抗力

23.索赔

24.争议的解决

合同附件格式

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

用户需求书内容

1.工程施工技术要求

2.工程质量标准

3.承包范围及界面

4.工程管理要求

5.临时工程与设施

6.其它要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基本情况表

七、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八、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九、正在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十、资格要求其他的资料

十一、技术建议书

十二、组织机构

十三、其他资料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呼和浩特新机场市政道路交通信号灯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设规模:

本期工程飞行区跑道滑行道系统、航站楼主楼按满足2030年旅客吞吐量280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32万吨的目标设计,航站楼指廊、货运、航食等按满足2025年旅客吞吐量220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20万吨目标设计。本工程为   全场交通信号灯工程,包括主进场道路、主进场路分离出来进入航站区的道路以及服务于工作区的道路交叉路口的交通信号灯及其配套设备。

4.工程承包范围:

包括   市政道路交通信号灯工程灯杆基础施工、土方施工及其配套设备的、生产、检验、供货、包装、运输、保险、装卸、现场安装、调试、试运行、成品保护、验收交付(包括与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二次调试、培训、BIM应用、维修保养以及要求其他售后服务工作等,具体以图纸、用户需求书要求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包含内容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日。

计划竣工日期: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里程碑节点:

第一个里程碑节点:                    

第二个里程碑节点: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评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不含税金额:人民币(大写)         );税率:     % ,税金:¥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2)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12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8 份,承包人执 4 份。


(本页为签字页,无合同正文)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址: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话: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号: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 . 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 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 项、第1.6.2 项、第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胜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涯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 款的约定办理。

(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 项或第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 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 .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         Ft3                 Ftn

△P=PO[A+{B1×—+B2×—+B3×—+…+Bn×—}-1]

F01        F02       F03              F04

式中:△ P 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一第17.3.3 项、第17.5 .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己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巧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l)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l)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己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己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己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中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中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 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中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己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 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己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上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己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己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己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己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 款或第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l)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己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己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 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杳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己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条款的补充、删改或具体化,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和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在合同文件任何部分,引用某条款号时(没有指明专用条款或通用条款),被引用的条款指同一条款号的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的总称。

1.一般约定

1. 1  词语定义

1. 1. 1  合同 1.1.1.6  目补充: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用以 明确现场条件、周围环境、承包范围、适用规范、技术标准等内容的文件,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本项补充第 1.1.1.10 目:

1.1.1.10 澄清修改文件: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带有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文件,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 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1.1.2.3  承包人:系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6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全权负责人。

1.1.2.8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代理人。

1.1.2.9  承包人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工程的技术技术总负责人。

1. 1.3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

1.1.3.3  临时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临时供水、临时供电、临时道路、临时排污、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驻地建设临时建筑物和(或)构筑物等。

1.1.3.4 单位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1.1.3.10  永久占地:承包范围内永久工程的用地范围。

1.1.3.11  临时占地:指临时设施的建设用地,由发包人结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明确。

1.1.3.13  现场:指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本工程的场所。

本项补充第 1.1.3.12  目、第 1. 1.3. 13 目

1.1.3.12 材料:指合同文件约定的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和物资,但工程设备除外。

1.1.3.13 现场:指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本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 以及在合同文件中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1. 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

本项补充第 1.1.4.8

1.1.4.8 保修期:指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要求全面履行工程保修责任的期限。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执行通用条款。

如文件中发现有歧义或不一致,以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文件为准;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并不能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解释时,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征求发包人意见后,就此向承包人作出必要的书面解释。

1.5 合同生效的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 1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类型: 施工图 。

发包人提供图纸期限、数量: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后开工前,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的全套施工图纸一式2套。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承包人应提供的文件内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确定。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在得到监理人书面通知后按照书面通知规定的内容、方式及期限提供一式6份。

1.7  联络

1.7.2  联络送达的期限:第1.7. 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 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承包人均应及时或最晚在24小时内送达发包人。发包人信函到达 承包人指定地点的视为已经送达,拒不签收的,亦视为送达,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8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增加以下内容: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 11 专利技术

1. 11. 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第三方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开工通知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 7 天,根据工程的实 际情况,发包人有可能分阶段提供施工场地及有关资料,并且发包人将尽可能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的相关资料,即使提供部分资料,并不能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及完整,承包人应充分考虑 此风险,并不得因此向发包人进行索赔。结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发包人要求各参建单位适当集中建设临时驻地和临时生产设施,承包人应服从安排。

3.监理人

3. 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 1. 1 项补充:

3.1.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确定第 4. 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2)根据第 11. 1 款、第 12.3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3)决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期延长;

 (4)审查批准技术标准和要求或设计的变更;

 (5)根据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变更涉及到增加合同价款;

 (6)确定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7)按照第 15.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8)确定第 15.8 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9)确定第 23. 1 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临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以尽量减少损失为原则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须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3.1.1.2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其它权利:本合同约定,所有由监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 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只要与本工程的合同价格、款项支付、计量、 计价、工期延长、设备使用功能、供应商的选择、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等有关事宜,均须事先经 过发包人的审核与批准,并由发包人代表或其合法授权人的签字,方可成为双方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

4.承包人

4. 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 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承包人应听从监理人对工程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且应该为与

本工程相邻的承包人的施工提供方便或协助。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不另行考虑。

4. 1.9 项补充: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 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 19 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 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承包人在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仍需照看与维护至飞行区转场使用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 1. 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向监理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其中a.开工前提供本年 度施工计划;b.每年11月底前提供次年施工年进度计划,本年度工程进度完成报表;c.每个月的 25日前报送本月已完成工程进度报表及下月计划完成工程进度报表;d.季末月25日前报送本季度 已完工程进度报表及下季度计划完成工程进度报表;e.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日报、周报等其他报表;f.上述报表均为一式8份;

(2)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且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3)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地及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消防、安全施工、质量监督等管理规定,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4)承包人按照文明机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及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并接受发包人和项目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查和处罚; 

(5)负责与项目所在地有关市政、交通、供电、环保、通信等相关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并且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6)配合发包人筹备、进行开工、中期检查、竣工等相关的工作,配合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与相邻标段的工程作业界面的协调、取料场的调整应服从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安排和要求,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承包人须按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确定指定 的地点和要求堆放自用或外调给其他标段可利用的土石方,在红线范围内发生的土方调配、二次倒运所需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8)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施工勘察,其勘察报告报监理人审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承包人应进行工程自检,承包人不具备试验室资质时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应对自行负责预留预埋的管线和埋件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进行无条件修改完善,并不得影响下道工序施工。

   (11)工程未正式交付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双方另行约定的项目除外),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更换。 

   (12)同意并履行发包人的相关管理规定。 

   (13)按照项目所在地、发包人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份数负责全部工程的档案、资料的收集、编号、组卷、归档、整体移交等管理工作,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14)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关于文明工地的管理要求,达到发包人对现场的要求,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5)档案管理;负责向自治区档案局、呼和浩特市城建档案馆、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及移交等工作。

 (16)施工、生活临时用电、用水由承包人从发包人指定地点自行接入,所有变压器(含接 入点变压器)、配电箱、电线、给排水管线等设施设备的安装、维护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17)本项目施工期间不允许进行排放污水及废水,发包人仅指定地点,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4.2 履约担保

本款约定为:

履约担保: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以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或银行保函的形式向发包人提供签约合同价的10%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期限必须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要保证发包人支付工程款项专款专用,接受发包人的资金监管要求。

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署合同协议书之后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保函担保由 承包人提供并须取得发包人认可的实体提供,并采用合同条款附件格式,或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格式。

除出现以下情况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获得的金额外,发包人不应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

 (1)承包人未能按上段所述的要求延长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这时发包人可以索赔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

 (2)承包人未能在商定或确定后 42 天内,将承包人同意的,或按照第 23.4 款[发包人的索赔]或第 24 条[争议的解决]的规定确定的承包人应付金额付给发包人。

 (3)承包人未能在收到发包人要求纠正违约的通知后 42 天内进行纠正,或根据第 22. 1.3款[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规定,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况,不管是否已发出终止通知。

4.3  分包

4.3.1  分包的内容:本工程不允许专业分包

4.4  联合体: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本款补充第 4.5.5 项、4.5.6 项:

4.5.5 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 合同条款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 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 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5.6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须常驻施工现场,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原则上不允许更换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如确需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要求除特殊原因、不可抗力不能履 行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职责外,必须经发包人书面批准,但并不免除发包人对其进行处罚。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如需临时离开现场,须经发包人同意,否则发包人有权进行处罚。

4.5.7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每月出勤率不得少于 22 天,且必须保持每天 24 小时通讯畅通。项目经理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请假的须经发包人批准并在返回施工现场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4.5.8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无故不得 请假,必须执行现场指挥部的相关规定。项目经理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岗,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2万元/天的违约金。因特殊原因必须离岗时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可离岗(特殊原因指身体状况不佳、退休、离职等情况),且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不低于10万元的违约金。

4.5.9 承包人提出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应与承包人投标文件一致,发包人原 则上不接受承包人调整项目经理的要求。(1) 由于特殊原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项目经理职责 的,必须向承包人应书面提出申请,但更换的项目经理必须符合或高于原投标文件中的各项资质 及资格要求,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予以更换;(2)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不 能胜任工作,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的 7 天内,按照发包人要求,提出新的项目经理人选,报发包人批准后,立即任命到位。(3)若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额的 2%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其违约信息。无论何种更换项目经理的情形,并不免除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4.5.10 发包人提出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不称职,提出更换项目 经理的,承包商应根据发包人下发的整改通知时限完成更换,且拟更换项目经理资质不低于原投 标项目经理并经发包人审核同意。若第一次被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商需承担10万元的违 约金;若第二次被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商需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若第三次被要求更换 项目经理的,承包商需承担50万元的违约金;若再次被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按更换违约金的五倍承担违约金。

4.5.11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每逾期一 日应向发包人额外缴纳 1 万元违约 金,逾期超过 10 天的,在承包人按照本规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发包人所有损失基础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3 项补充以下内容:

项目管理机构成员中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 同条款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如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且要求接替人员 的资格等级和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上述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地现场,如有特殊情况时,须 经发包人同意方可。承包人应服从现场管理,积极配合发包人工作,如出现不按时参会、缺席、不按时提交资料、不按时整改等问题,按每次 5000元人民币进行处罚。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它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 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它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无法按时撤换到符合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补充以下条款:

4.8.7  承包人必须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用工,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如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4.8.8  承包人必须执行的有关劳务用工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  若干意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 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承包人应对施工班组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施工班组在人员数量、 工作经验等方面满足施工进度的需求。承包人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劳务进行分包的,应与具有相应劳务作业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务分包合同。

4.8.9  所有现场工作人员需有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要按月发放,并将有关合同及工资发放资料进行档案管理(现场留复印件)。

4.8.10  承包人派驻的人员因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遭受意外伤害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当地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并接受发包人的监管。

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开户行和银行帐号为接受工程款的唯一帐户;未经许可,发包人不得将 工程款汇入其他帐户,否则承包人不予认可,后果由发包人承担;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也不得更改该账户,否则发包人拒绝付款,由此引发的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因银行撤并或系统升级造成变更的除外,但承包人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变更文件原件才能被发包人接受。

4. 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执行通用条款。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 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 1. 1  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

除合同条款及工程量清单另有约定外,工程涉及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 1.2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承包人应在采购前14天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批;经发包人、监理人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进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行业的标准要求;承包人采购 的进口材料和设备必须是从国家规定的正规渠道进口的产品,具有合法手续,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补充以下条款:

5. 1.4若承包人采购进场的材料、设备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更换直到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验收合格,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该批材料、设备价格总额20%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经验收后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备、材料丢失或损坏,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1  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按招标文件。

材料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材料设备供应商直接与承包人在监理人、发包人的监督下交接,地点在本工程的施工现场发包人指定位置,日期另行协商

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按招标文件。

工程设备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材料设备供应商直接与承包人在监理人、发包人的监督下交接,地点在本工程的施工现场发包人指定位置, 日期另行协商。

5.2.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负责妥善接收、保管、运输, 因此产生的费用已纳入本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承包人应负责甲供材料设备到货后的保管责任,确保到货时完整无损的设备材料包装在开箱 前维持原样。在设备到货后开箱前发现到货时完整无损的包装箱体有损坏的, 由承包人承担补、退、换货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并赔偿发包人损失。承包人应无条件按发包人的书面要求,承担发包人供应设备基础的施工,相关费用按实结算。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 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 1.2  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承包人应建造及维修从现有市政道路通至工地范围所需的临时道路,修建的临时道路能满足在政府配套的进场道路实施完成前正常的施工保障,并充分考虑相关费用,该笔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临时占地的申请: 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协助办理。临时占地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承包人应自行测算征地范围及费用,此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7.交通运输

7. 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通行权, 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 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发包人协助。相关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 1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执行通用条款。7.2.2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行通用条款本款增加第 7.2.3 项、第 7.2.4 项

7.2.3  承包人在其自身标段内修建的临时道路必须无条件允许其他工程(或其他标段)承包人共同使用,承包人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相关费用已经考虑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7.2.4  如果承包人与其他工程(或其他标段)承包人共同使用公共范围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时,应服从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协调管理。

7.3  场外交通

本款增加第 7.3.3 项

7.3.3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开城镇居民密集区,避免其车辆对运输沿线道路的损坏、 污染,和对沿线居民的噪声干扰;一旦导致对沿线道路的损坏、污染、或噪声干扰,承包人应自费进行维修、补偿或赔偿,该笔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执行通用条款。

8.测量放线

8. 1  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开工前 14 天内;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在对原始基准点和基准线复核无误,并经监理批准后,承包人应按照施 工需要布设并加密施工控制点,在取得有关资料 7 日内形成施工控制网,以满足施工需要,该加 密方案应事先经监理批准;加密后的测量报告应专门报送监理批准,监理人在审批过程中应独立进行点位复核。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开工后 7 天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审批。

本款增加第 9.2.8 项、第 9.2.9 项

9.2.8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

9.2.9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2. 10  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自费办理 人员、工具进出施工区域的证件;采取措施降低施工噪音;在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对电焊、氧割等明火作业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定确保安全,并 自费配备防火设施(如灭火器) 。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同时设立流动检查人员对工作区周围进行检查。

9.2. 11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等,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方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报监理人批准。

9.3  治安保卫

9.3.1  现场治安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承包人应与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3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工程开工后,由承包人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在工程 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 10 天内。

本款增加第 9.4.7 项、第 9.4.8 项

9.4.7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 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8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自费采取绿化、撒水、覆盖、净化生厂生活污水等措施,确保各项措施符合地方政府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大气、排水、垃圾排放符合规定,服从各级政府检查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9.6  其他义务

9.6.1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 自费办理人员、工具进出施工区域的证件;采取措施降低施工噪音;在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9.6.2 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同时设立流动检查人员对工作区周围进行检查。

9.6.3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其他义务详见用户需求书。

10.进度计划

10. 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内包括的所有工程内容。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开工通知后 7 天内,承包人应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 14 天内。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 1款的合 同进度计划不符时,在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有关文件7天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补充第 10.3 款、第 10.4 款

10.3  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 向监理人提交 8 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要求的年度施工计划。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计划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 28 天内,按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 2 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

11.开工和竣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

 (A)未按合同约定条件提供施工场地,且实质上造成控制工期拖延。

 (B)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且实质上造成控制工期拖延。

 (C)按本合同定义的不可抗力(承包人已经充分考虑本合同定义以外的不可抗力对工期的影响)。

 (D)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不含勒令停工)。

 (E)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4 天。

 (F)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 11.4 款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生通用合同条款第 11.3 款以及上述情形,确因发包人原因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造 成竣工日期及控制工期拖延、且该拖延后果确属不可避免,经协商后可相应顺延工期,但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窝工停工费等在内的其它费用和责任。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认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一天,按照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三处罚,累计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

11.6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方法:  / 

本条补充第 11.7 款

11.7  竣工日期的保证

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完成任务, 发包人有权采取罚款措施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同时发包人有权将未完工程量从本合同中分割,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在合同价中扣除,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第三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发包人损失。

12.暂停施工

12. 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4)执行通用条款。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除本合同 11.3 、11.4 约定外,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 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可向监理人 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发包人、监理人不予批准,则承包人不得施工,工程受影响的部分并不视为按 15. 1(1)项的可取消工作。

13.工程质量

13. 1 工程质量要求

13. 1. 1 工程质量验收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13. 1.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或监理人一经发现,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 求进行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承 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 1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合同签订后的 7 日内。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文件后 5 日内。本款补充第 13.2.3 条、第 13.2.4 条、第 13.2.5 条:

13.2.3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及民航专业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民航专业工程质量负责。

13.2.4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验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2.5  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标准的要求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及时校正保证其精度。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每月 28 号。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报表后 5 日内。

13.4  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 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 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 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发包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 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在收到通知后,除需进行大型试验外,应立即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完成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将组织监理、发包人的工程、预算人员抽检隐蔽工程质量情况,承包人必须予以配合。抽检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合同金额的0.5%-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 时承包人必须返工至发包人、监理同意,并承担一切整改费用,因此产生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如承包人不配合,被抽检的部位视为不合格,承包人按本条款前述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5.变更

15. 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发生以下情况,应按照本合条规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按双方协商结果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申请顺延工期的,应严格按照专用条款进行工期签证。未签证的,在工程结算时,工期不予顺延。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监理人可按第 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发包人、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因突发事件以及保证施工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设计变更,承包人在进行变更处理的同时应 有监理人在场确认,并按规定书面向发包人报告,并及时按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凡未按发包人规定的程序报批, 自行变更者,发包人一概不予承认,并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本工程的所有变更必须按照呼和浩特新机场相关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15.3  变更程序

15.3.2 变更估价

 (1)承包人在经发包人批准确认的工程变更确定后 7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6 条执行。

 (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7 天内,不向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 视为该项目变更不涉及增加合同价款。因变更而减少合同价款时,承包人在变更确定后 7 天内不 向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同意发包人依据本合同条款对该项目变更价款的核减。

 (3)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21天内予以审核,但变更项目单价需经造价咨询单位一起审核确认的除外。

 (4)工程变更须经监理人、发包人、设计方同意, 以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承包人不得拒绝施工,否则视为违约。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按补充协议执行,但工程结算前支付比例不超过补充协议约定的应付工程变更价款的 50%

15.3.3 变更指示

 (1)发包人提出工程变更的,一般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特殊情况下,发包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不得以变更价款、因变更可能导致的工期顺延未经发包人确认等理由拒绝施工或拖延施工。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合同内没有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相关定额确定,材料价格按照当地施工同期造价信息发布价为准,若无施工同期材料信息价的,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建设单位采用询价方式共同确定。

 (5)如清单编制说明中另有要求除外。 

 (6)其他情况 

合同执行期内措施项目费用不予调整。当某项清单项目或某个专业工程施工内容取消时,发包人直接扣除该项目的合同价款,不另作补偿。该风险因素承包人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并计入在投标报价中。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

15.8 暂估价

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由发包人 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的,由承包人组织招标,由承包人与供应商或分包人签订合同。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 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双方约定的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范围为:人工。

   (1)人工调整方法按照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此款补充:

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增减时,发包人应根据法律、国 家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按通用条款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 1  计量

17. 1.3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按月度计量。

17. 1.4 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质量保证资料等资料。

17.2 首付款

首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施、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首付款必须专用于本合同工程。合同签订完成并提供履约担保后,支付施工合同金额(扣除含税的暂列金额)的10%作为首付款。安全生产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合同专用条款17.3.3的要求提交付款申请单。

申请单份数:5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 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承包人应在每月末的5日前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报送上月度的计量计价资料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监理人、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核定确认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确认合格工作量对应工程款的80%

 (2)新增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 由监理和发包人审核后,按审核总价的50%支付工程进度款。

 (3)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工作量,发包人将不予计量。

 (4)进度款与工程变更累计支付金额合计达到签约合同价(扣除核减部分)的90%时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工程审计并办理工程结算且档案资料由发包人授权的授权代表签字认可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 。结算总价的3%留作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届满后,经发包人确认核实,承包人不存在违约情形以及质量保修不存在问题后15天内返还质量保证金。

17.4 质量保证金

17.4. 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工程结算价款的3%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执行通用条款。

17.5 竣工结算

17.5. 1  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56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6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补充:竣工结算报告、结算材料与审核时限

竣工资料的内容:符合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应主管部门的规定。

竣工资料的具体编制要求需满足民航、呼和浩特市城建档案馆、发包人相关规范的规定。竣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其他竣工资料;承包人负责向自治区档案局、城建档案馆、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及移交等工作,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由发包人组织各参建单位,使用单位对单位工程进行综合验收。行业验收由发包人上级部门组织验收,最终结论以行业验收为准。竣工验收后,按发包人要求提供不低于6个月的伴随运行服务。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本项补充:

 (5)尽管有上述第17.5.2(2)目的规定,如果在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竣工付款证书时, 承包人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移交工程档案资料,则发包人有权不支付竣工付款证书列明的任何金额。

17.5.3  其他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完成工程档案移交。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未按时移交、施工资料备案迟延的,每迟延一 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所有工程竣工资料,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按照要求完成工程档案移交。未达到移交 要求或违反合同档案管理约定时,须立即按照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进行补正,并在此期间承担 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补正未达到要求时,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后续工程结算款项,并直至所有工程档案补充完整后,方可支付后续工程结算款项。

17.6  最终结清

工程保修期届满后三个月内,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保修义务的,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办理最终结算手续。

18.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工程竣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请求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 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 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竣工现场清理已符合规定要求;

 (5)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6)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证明一式四份;

 (7)承包人就工程施工管理进行总结,包括施工过程所有关键节点和关键部位的隐蔽验收 图片、声像资料,通过案例形式分析工程施工过程中好的方面和不足的方面,并已向发包人、使用单位完成汇报;

 (8)法律法规或地方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竣工正式验收通过后十五天内,承包人应免费提交 8 套符合招标人以及民航专业档案管理规定和竣工报备要求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其中至少 8 套为原件,还应包括照片、影像资料。竣工资料、竣工图等资料除提供纸质版外,还应提交电子版。 电子版需以光盘刻录,份数不少于 8份)。

18.3 验收

18.3.5  实际竣工日期:通过民航行业验收的日期。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该类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8.5 施工期运行

18.5. 1  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无。

18.7  竣工清场

18.7.3 承包人应按照通用条款的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完成竣工清场。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 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全部工程竣工日期起计算。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 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本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28天内,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保修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范围与保修期

19.7.1 工程保修范围: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19.7.2  保修期:工程保修期自转场投运日期起计算。

 (1)民航专业工程的保修期一般为:

电器管线和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确定。

 (2)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19.7.3 若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民航局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在民航局有关平台上进行公示。发包人有权另请他方维修,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

20.保险

20. 1  工程保险

 (1)本工程须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20.5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

21.不可抗力

21. 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风(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佣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

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爆炸、火灾;

(5)瘟疫;

(6)其它情形。

不可抗力的其它情形:①风力 11 级及以上台风;②7 级及以上地震;③24 小时以内连续降 雨量超过 150MM 的大暴雨(其中① 、③项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②项以地震局发布公告为准)。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尽快报告甲方。除上述所列情况外,任何一方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免于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 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合同双方按以下方法承 担: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人 员伤亡、材料及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停工期间管理人员、施工现场人员及保卫人员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3.索赔

23. 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7 天内,应同时向监理人、发包人递交书 面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7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 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承包人仅向监理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视为未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请求;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1 天内,同时向监理人、发包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 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报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 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逾期答复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发包人应予以说明理由,发包人逾期答复,并不视为发包人对索赔报告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时予以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4.争议的解决

24. 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请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补充内容

25.1 培训

如有需要,承包人应制定培训计划,对设备及系统提供技术培训,以便于发包人和投运后的系统运行人员了解和熟悉产品的技术性能、安装运行的基本要求。承包人应就其所提供的设备及操作系统的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产品的技术性能、运行操作的基本要求、安全保护措施、维修保养方面的培训。承包人派出的培训人员,应在所提供的同类型产品上至少具有三年的维修经验。培训人员的简历连同培训计划一并提交,发包人认为培训人员不合适可要求更换。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列明培训时间、培训教员、培训内容、对参加培训的技术人员要求、培训场地要求。在发包人批准后,按批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培训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对培训费用进行充分的综合考虑,培训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5.2主要材料(设备)

中标后,主要材料(设备)如遇承包人自身的原因而更换的,须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同意方可更换,而更换的品牌及厂家须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同意,且档次不得低于原产品品牌的档次,材料(设备)价格不作调整。

6.4 BIM 技术要求

通过在本项目上使用BIM技术和管理手段,进行施工深化设计、施工模拟、预制加工、进度管理、预算与投资管理、质量管理、施工验收等应用,提升项目的品质,提高管理的效率。具体要求详见用户需求书。

项目的BIM实施由发包人及发包人最终确定BIM组织单位全程领导监督,承包单位把控、管理各分包单位,以实现BIM总体目标。

本项目工期紧张,承包单位需把控BIM实施进度,确保BIM分阶段成果完成(并通过相关审核)时间领先现场施工进度四周以上。

承包单位应整合各专业分包(包括发包人委托专业分包)BIM模型和相关成果,发现和协调解决各类碰撞问题。承包单位的各专业需结合所有综合管线及机电管线,进行管线综合,并要求各专业分包按照管线综合后图纸施工。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廉政责任书

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 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 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 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 、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 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承包人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承包人的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 、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附件二: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 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雇主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 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务院第 393 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 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 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 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 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 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 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 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 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 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附件三:履约担保格式(可参考)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 包人” )于                      日参加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附件四:工程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呼和浩特新机场市政道路交通信号灯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双方约定如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的全部工程 

2 、质量保修期

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电器管线和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确定。

  1.                      
  2.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确定。

3 、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附件五: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发包人:      

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甲方秘密事项和经济利益的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在与甲方工程委托期间(过程中)所掌握的、知悉的、管理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等保密事项,达成本协议, 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秘密披露主体

本协议所指的秘密披露主体为       建设现场指挥部,本协议以    代指(以下简称“公司 ),即甲方。秘密批露主体同时是秘密的定密主体,负责秘密的确定、分级、变更和解除工作。

第二条 秘密信息

甲乙双方确认:“秘密信息 ”是指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未曾公开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财务信息、知识产权等,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治理结构;管理制度、办法、流程、诀窍;各类会议内容、文件资料;员工结构;薪资结构;培训资料。

新机场建设项目相关的可研、总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先行用地审批手续文件、 新机场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行政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等各类批复、变更、补正、澄清、解释说明、合法性审查等文件。

新机场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设计、程序、合作渠道、客户名单、招商计划、工程建设计划、业务报表或数据、财务资料、资金来源和使用、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

乙方在甲方合作、工作及建立的其他关系期间利用甲方提供的资料、设备、环境、条件等产生的各类知识产权、其他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

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认为应当属于秘密信息的其他范畴。

乙方承认在为甲方   工程委托   期间(过程中)可能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书面、 口头、图表、 音像资料等获得或通过观察全部或部分会议、文件、设备、产品等获得这些秘密信息。上述秘密信息,无论甲方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均不影响其秘密信息的构成。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秘密信息不包含甲乙双方书面签署同意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信息和那些非因乙方过错而进入公众领域的公开信息。

第三条 泄密的危害

乙方充分意识到,甲方的秘密信息,包括乙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而产生的知识产 权以及其他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秘密,该秘密信息的对外泄露、被第三人非法使用等将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乙方必须采取果断整改措施。

第四条 秘密的合理使用

乙方保证除非为了甲方的工作任务、服务内容、合法利益需要等方面,与甲方人员或授权代 表交流此种秘密信息或者在本协议签署之后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任何目的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 可,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等方式或者口头、书面、磁盘、通信网 络等其他任何介质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个人、公司、社团、其他组织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工程委托    期间(过程中)的保密义务

乙方承诺,严格保守自己在为甲方工程委托期间(过程中)所获得有关甲方及甲方项目的一切秘密信息,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办法,履行与其秘密信息的等级、性质、用途及使用主体范围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当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机密性。

乙方应当对从甲方获取的涉密数据资料、文件、载体设备等管理、使用人员或者可能接触人 员进行严格审查,严格落实保密责任,所有管理、使用人员或者可能接触人员必须签订保密承诺书或者协议。

第六条   工程委托   结束的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在甲、乙双方合作关系或者工作关系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主体事项结束后,无论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仍对其在甲方工程委托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第七条 保密期限

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第八条 涉密载体的处理

在甲、乙双方的合作、工作关系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主体事项存续期间及终止或解除后,或 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或者按照甲方的要求和程序销毁,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 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 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无论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 解除与乙方的关系,并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存在泄密风险或者已经发生泄密行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关人员和泄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损失赔偿

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赔偿甲方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 但不限于甲方的名誉损失、直接损失(包含甲方为弥补乙方泄密行为造成后果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以及调查费用、律师费用、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公证费用等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附随义务

乙方违约后还应采取各种合理方法挽回泄密造成的影响,尽可能使秘密信息继续处于保密状态;同时,本协议中对乙方的其他义务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仲裁或者诉讼

因履行本协议或者与本协议相关事项,包括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双方 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同意提请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行政处理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四条 协议的溯及力

本协议包括其条款和条件,是甲、乙双方对协议完整并具有排他性的陈述,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提议、谅解录和其它所有通讯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协议内容的调整

本协议及其任何修改、增加附件、作出变更或补充必须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且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补充、修改文件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协议效力期限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且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持续保有完全效力。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时间双方可通过相互书面(具 体参照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同意或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陆拾(60)天后终止协议;但提前终止本协议不应豁免乙方在本协议下就终止生效日前提供给乙方保密信息所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七条 其他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该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以及违约应当承担的义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 

 


 

 

 

 专业承包用户需求书

 

 

 

 

 

 

 

 

 

   建设指挥部

用户需求书内容

1.工程施工技术要求

1.1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呼和浩特新机场市政道路交通信号灯工程,包括主进场道路、主进场路分离出来进入航站区的道路以及服务于工作区的道路交叉路口的交通信号灯及其配套设备。

招标内容:

包括   全场交通信号灯及其配套设备的生产、检验、供货、包装、运输、保险、装卸、现场安装、调试、试运行、成品保护、验收交付(包括与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二次调试、维修保养以及其他售后服务工作等,具体以图纸、技术规格标准要求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包含内容为准。

    其他要求详见技术规格书及设计文件。

1.2 技术标准、规范

工程设计、制造、施工中的所有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均应符合下列技术规范的要求:

1、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1)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

(2)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

(3)国家现行的验收规范。

(4)国家现行的质量验评标准。

(5)国家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6)行业现行标准及规范。

2、规范的获得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3、在合同履行期间,若上述标准或规范有修改或重新颁布,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1.3 工期要求

本工程计划于2024年9月15日开工,2024年11月15日完工,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期。承包人应满足以下各关键节点控制工期的要求:

       表  各关键节点控制工期

序号

时间

完成目标

1

2024915

承包单位进场

2

20231015

安装完成                                     

3

20231115

调试及竣工验收完成

备注: 上述要求关键工期为包含本工程所有相关工程竣工验收的工期。投标人应当负责所有相关工程工期的统一安排与协调,并保证所有相关工程在合同工期内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

2.工程质量标准

2.1质量要求

1、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所有零部件和各种仪表的计量单位应全部采用国际单位(SI)标准;符合地方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要求;

2、信号机采用嵌入式处理器和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32位处理器,中文显示,人机界面直观,操作简单;整部机器采用模块化设计,便于维修和功能扩展,具有较强的控制和通信功能。至少支持16路灯组信号输出,最大可扩展64路灯控输出,每路信号输出相互独立,每路驱动能力不小于10A;

可提供255套配时方案,128套日方案,每套日方案提供48个时段,利用128套调度表可灵活配置周方案、月方案及节假日方案;

信号机采用模块化结构设计,包括配电单元、电源模块单元、微处理器单元、灯相输出单元、硬黄闪单元和显示面板等模块;系统的硬件配置可作弹性调整,机器维修能简化为功能模块现场快速代换。

支持64路检测通道的接入功能,接入方式可以为网口通信、RS485通信或IO开关量输入 (需选配IO板)。

支持视频车辆检测器、雷达检测器、微波检测器、线圈检测器、地磁检测器、电子警察等多种常见的数据来源;

支持温度、湿度、烟雾、水位、漏电流、机柜开关门等环境信息的检测功能;

不少于2个RJ45接口、6个RS232、2个RS485接口、1个USB接口、1个SD卡插槽、20个I/0信号输入接口。

信号机的时钟应稳定可靠,具有系统时钟校准功能,支持中心校时、GPS校时及北斗校时;

采用EMC电磁兼容性设计技术,具有良好的防电网浪涌、防雷击措施;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支持通信式倒计时、脉冲式倒计时、自学习式倒计时。

可通过本地U盘、SD卡、客户端软件对信号机的灯相板、黄闪板等进行软件升级,并对参数进行备份和恢复。

信号机柜具有外手动控制面板,且不少于20个按键,可以执行手动、步信号机的时钟应稳定可靠,具有系统时钟校准功能,支持中心校时、GPS校时及北斗校时;

3、支持多时段定时控制、感应控制、反溢控制、人工手动控制、紧急优先控制、行人二次过街控制、公交优先控制、特勤控制、 自适应控制、线协调控制、指挥中心联网控制、区域协调控制等多种控制功能;

4、具有主备电源自动切换功能:当主电线路故障时,可自动切换至备电线路供电,主电线路恢复正常后,信号机可自动切换回主电线路供电,主备线路切换过程中样机可正常工作,外接信号灯放行状态不受影响,且无灭灯现象;

当信号机在执行定周期工作方式时主控单元发生故障时,当前路口放行状态应不受影响,应能继续执行定周期工作方式,无灭灯现象;当主控单元故障解除时,应能自动恢复自主控制;相应功能必须具有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

支持某个灯控输出在某个相位时间内保持某种状态(如:常红、常绿、常闪等)不变,即在相位时间内不进行灯态的变换。

信号机可扩充专门遥控器的接口,并配置无线遥控器,遥控器可以执行手动步进、手动相控、手动跳相及快速特勤等功能。

具备故障检测功能检验:提供绿冲突、红灯故障、红绿同亮、黄灯故障、绿灯故障、黄绿同亮、黄红同亮、红黄同亮等故障检测,故障时可进行降级处理,降级方式可通过客户端软件设置。

信号机具有零火防错功能,当市电输入的零线、火线接反时,信号机不工作。(须提供公安部产品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盖章扫描件)

可支持检测机柜内的漏电情况,当检测到漏电电流值及发生时长均达到设定阈值时,可启动断电保护,若漏电电流值达到漏电危险值则立即启动断电保护。(须提供公安部产品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盖章扫描件)

支持日志功能,方案运行日志的种类数不少于40种,其中报警事件和硬件故障应提供对应的故障原因和检修提示。

  1. 机柜应采用增强型机箱设计,具有前后双开门,壁厚≥2.0mm,有防雨、防潮、防尘、防震能力。主柜体、底座采用铝板制成,箱体采用高级防锈蚀和抗风化表面处理工艺,适合全天候的户外运行;箱体附属螺丝、螺帽、华司、箱门铰炼及铰炼闩需采用#304不锈钢。

机柜符合IP65等级防护。机柜门采用暗合页,柜门突出柜体的部分小于2mm,柜门与柜体间(侧面)的缝隙小于3mm。

支持中心远程对机柜前面左右门和机柜后面左右门的精准监控及控制。支持开关门人脸抓拍功能。

外手动小门采用开门上翻液压支撑、按压自动上锁设计,开关方便,雨天操作不受影响;

6、附件及零备件:提供标准配置和随机标准附件清单,含名称、型号、数量、安装位置、生产厂家、联系方式等;提供保修期内的设备必需的易损件;提供完整的维修和操作的专用工具。以上清单内容单独报价,并计入投标总价。

推荐其它必要的设备选项清单,投标方须提供设备保修期满后5年所必需的备品备件;提供有关保养、维修方面的信息;以上各项清单,单独报价,不计入投标总价。

    投标人所选用材料设备参照附件《   信号灯工程材料设备品牌清单》,材料设备选择不限于此表,可选择同等品质及以上品牌。

7、验收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质量验收细则;竣工图纸;机电部分提供图纸及实用全面的机电维修保养手册;所有需要检测的材料或设备的检测报告;主电源安装维修保养手册;零部件操作维修保养手册;产品合格证及操作维修保养手册;

以上文件必须使用中文作为文件语言,随机提供12套,各手册和清单应提供电子版。

8、技术服务要求:投标人应将硬件设备、安装调试、技术服务费用分项报价并计入投标总价。

信号灯最终验收合格后,保修期2年。提供保修范围和服务范围,接到用户故障信息后,2小时响应时间。当设备保修期满之后,依然能提供广泛而优惠的技术支持及备件的供应。

投标人应提供严格周密的制作安装的安全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技术、组织、措施、制度、施工方案等,保证达到预期的质量要求。

  1. 验收交付:信号灯调试,试运行合格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生效;调试、验收须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及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中标时所提供的技术参数进行;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试验数据和检验报告。

3.承包范围及界面

3.1承包范围

包括   市政道路交通信号灯工程灯杆基础施工、土方施工及其配套设备的、生产、检验、供货、包装、运输、保险、装卸、现场安装、调试、试运行、成品保护、验收交付(包括与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二次调试、培训、BIM应用、维修保养以及要求其他售后服务工作等,具体以图纸、用户需求书要求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包含内容为准。

3.2界面

本次招标的施工界限如下:

土建已招标部分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未招标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相关安装调试,具体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准)由信号灯承包单位负责,过程中交叉施工应相互协调配合,保证工程质量进度要求。

4.工程管理要求

4.1一般要求

  1. 本工程发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未经发包人同意一律不得分包。承包人须具有独立完成交通信号灯供货、安装及交验的能力,不得挂靠,发包人有权对其生产能力以及相关业绩进行实地考察,如有造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承包资格,并作违约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投标时需提供能够证明相应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原件)
  2. 承包人应严格按已确认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方案组织施工,应提供严格周密的制作安装的安全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技术、组织、措施、制度、施工方案等,并无条件地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达到预期的质量要求。

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调换和撤离,并应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贻误工期和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违法乱纪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直至技术负责人,直至业主满意为止。如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要求到位,视作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4、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否则,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赔偿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5、承包人应编制工程网络图,并标明各工序的逻辑关系和各工序的持续时间、资源配置计划。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依据该工程网络图索赔工期,如因工程网络图编制错误或不详细或漏项或不具备可操作性或资源配置计划与实际不符,则索赔不成立。

6、投标报价中应考虑各种配套项目施工协调及与地方交通管理部门交付需发生的费用。

7、投标文件施工组织中所有内容的费用均已包括在本次投标报价中,还应包括承包人认为完成该工程所需交纳的地方或行业的其他费用以及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检测费用。

8、投标文件中所有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应该满足设计和设计明确规范的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由于投标文件中不能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方案变更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考虑。“施工组织设计”中应针对承包范围内所有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

9、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可能在承包人未退场前发包人就安排相关专业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承包人必须配合其工作,无条件腾出相应工作面,以便工程顺利穿插施工。相关措施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包干。

10、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成工程成品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包干。

1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仔细核实各预埋件(管线)及预留孔的位置,并做好预埋与预留工作。

12、承包人自行考虑施工道路,因工程量调整、工程检测的要求、工程指令安排的改变、场地交接或其他因素的影响,不增补道路、水、电等设施的费用及工期,在投标报价和施工工期中包干,中标后不予调整。

13、若发包人提供的电力不足或停电,应自备发电机,费用在报价中包干。发包人提供的水源压力不足,施工单位加压措施应自行解决,费用在报价中包干。

14、施工中对临时供电、供水管线需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避免损坏,相关费用计入投标总价。

15、承包人应认真踏勘现场,确立合理的施工方案,确保现有道路在施工期间保持通畅,并按有关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4.2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安全生产总目标:“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杜绝发生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按内蒙古自治区及发包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确保达到自治区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

(2)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与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发包人制订的各项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3)发包人、监理人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有权随时对承包人的安全保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受到政府职能部门罚款和停工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与损失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对不予配合或在检查过程中被上述单位提出整改要求而未及时落实整改的,发包人将保留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或暂缓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4)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完善安全管理部门和专职安全人员,建立动用明火申请批准制度,配备注定数量充足的消防灭火器材,并报送监理单位批准,抄送发包人备案。

(5)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建立安全用电制度,编制施工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确保施工用电设备的完好,并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6)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7)施工范围的出入口应设置自动的喷淋冲洗装置,所有施工车辆必须冲洗后才能驶出施工范围,否则将视为不文明施工,予以扣除部分文明施工费用的处罚,承包人必须成立专门的文明施工队伍,按“门前三包”的要求,保证围挡周边的道路畅通和清洁。

(8)工地应设置专职文明施工安全员,做到佩证上岗、动态管理,及时收集、记录、整理、管理台帐等技术资料。

(9)施工现场应按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要求,设置各项临时设施。施工现场应按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通风照明的要求,工地民工宿舍应符合卫生要求和居住条件。

(10)建筑垃圾和其他散体物料装运应实行车辆密闭式运输,冲洗干净后出场。

(11)承包人应遵守一切指导安全、劳动保护、文明施工及卫生管理等有关法规,配置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与保护器材,设立安全警告标志牌,并为其现场职工(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施工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承包人有责任管制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12)承包人有责任维护发包人的企业形象,避免由于工程施工而引起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如噪音、粉尘、排污等)问题造成对发包人的索赔。由于上述问题造成的索赔由承包人承担。

(13)承包人应确保工地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安全。施工中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交通堵塞,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14)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须接受属地政府相关部门日常监管及考核。

(15)因施工周期较长,跨年度施工,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春节放假对工程总工期目标的影响,要求承包人必须提供春节期间保证正常施工方案及承诺,提前做好民工节前轮休安排,要有针对性实质措施,若有此带来的工期延误,总工期不予顺延。

(16)承包人应采用智慧化手段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包括并不限于采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劳务管理系统、工地现场视频监控、工地现场环境监控、基坑自动化监测、塔机运行监控、水电节能监测、BIM应用、VR体验馆等技术方式。发包方、监理人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有权使用和监控这些信息化系统的使用情况。施工现场智慧化应用按照呼和浩特新机场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要求。

(17)承包人必须遵从发包人要求,使用发包人的信息系统对工程项目过程中的变更、计量、支付、档案、安全质量管理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5.临时工程与设施

5.1一般要求

(1)临时工程与设施应包括为实施永久性工程所必需的各项相关的临时性工作,如:临时道路、桥涵的修建与维护;临时电力、电讯线路的架设与维护;临时供水、排污系统的建设与维护以及其他相关的临时设施等。承包人应按不同的类型和需要,对临时工程与设施进行设计。

(2)承包人在进行临时工程与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时,应遵守当地运输管理、公安、供电、电信、供水、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

(3)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按本节提供的全部临时工程与设施的费用,应被认为已包括了永久工程中所需要的所有临时工程与设施的全部费用。

(4)承包人应将临时工程的设计与说明书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的详细图纸,在开工前至少7天报监理人审批。没有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在现场开始进行任何临时工程的施工。

(5)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临时工程和设计图纸后的7天内完成审批并通知承包人,这种批准是对于该项临时工程与设施开工的书面同意。

(6)各项临时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应取得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及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并取得书面协议。监理人将据此作为审批开工的条件。

(7)除非另有协议,当永久性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移去、拆除和处理好全部临时工程与设施,并将临时工程所占用的区域进行清理或恢复原貌后,报监理人检查验收。

5.2临时设施

(1)供电

①承包人应对本工程的实施与维修所需电力的供应与分配作出配置。此外,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发电机组,作为后备电源,以保证电网停电时能继续进行施工。承包人应负责安装、联接、操作、维修、燃料供应等,直至交工证书签发之日止。

②承包人应将发电与配电系统的说明与图纸,报监理人批准。

③承包人的电力安装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电力标准,或监理人批准的其他标准。

④承包人应自行解决施工用电问题,应负担电力设备的修建、安装和维修的费用,并向供电管理部门缴纳有关费用,接受发包人的管理。

⑤本工程交工时,承包人应将所安装的发电与配电系统全部拆除、但在交工前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2)电信设备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协助下负责就建立临时电信系统同电信部门联系,并取得批准。承包人应负担此项修建、连接、安装和维修费用,并给有关管理部门缴纳有关电信费用。本工程交工时,承包人应拆除临时电信的所有设施,但在交工前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3)供水

①承包人在实施和维修本工程期间,应负责提供、安装和保养全部施工和生活用水设施,并保证施工用水要求和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持续不断地供水。并按时向有关部门缴纳用水费用。

②承包人应将拟用的供水系统的说明与图纸,报监理人批准。

③本工程交工时,承包人应将临时供水系统全部拆除,但在交工前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4)污水与垃圾处理

①承包人应负责安装、维修和管理临时排污系统,用以排放全部施工和生活污水和废水。

②排污系统的设置说明及图纸应报监理人批准。其设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且不妨碍当地排水和灌溉作业。

③承包人应收集和处理所有工作区域的垃圾,直到工程交工为止。

④承包人应提供工地污水处理与清洁工作所需的全部设备和劳力。

⑤本工程交工时,承包人应将其排污设施全部拆除,但在交工前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5)临时用水、用电

①如需要机场场区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必须安装流量表、必须加装计量装置或者其他有效计量方式,此项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完成。

②由承包人负责临时用水、用电的管理,管理范围为用电低压进线主开关下口,用水为主阀门以下。

5.3临时道路、桥涵

(1)一般要求

①承包人应自行考虑场内临时道路的设置建设和维护。如相邻其他标段必须通过此道路进出场,应允许其通过。

②承包人应将拟修建的临时道路和桥涵的详细设计与说明,提交监理人批准。

③修建的临时工程应含设置标志、护栏、警告装置以及其他工程安全设施。

(2)临时道路、桥涵

①本工程的施工与现有的道路、桥涵发生冲突和干扰之处,承包人都要在本工程施工之前完成改道施工和修建临时道路。临时道路应满足现有交通量的要求,路面宽度应不小于现有道路的宽度。

②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配备人员对临时道路进行养护,以保证临时道路和结构物的正常通行。

③工程结束时,凡因施工需要而临时增加的设施均应拆除,并经监理人检验合格。

6.其它要求

6.1 培训

如有需要,承包人应制定培训计划,对设备及系统提供技术培训,以便于发包人和投运后的系统运行人员了解和熟悉产品的技术性能、安装运行的基本要求。承包人应就其所提供的设备及操作系统的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产品的技术性能、运行操作的基本要求、安全保护措施、维修保养方面的培训。承包人派出的培训人员,应在所提供的同类型产品上至少具有三年的维修经验。培训人员的简历连同培训计划一并提交,发包人认为培训人员不合适可要求更换。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列明培训时间、培训教员、培训内容、对参加培训的技术人员要求、培训场地要求。在发包人批准后,按批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培训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对培训费用进行充分的综合考虑,培训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6.2 主要材料(设备)

中标后,主要材料(设备)如遇承包人自身的原因而更换的,须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同意方可更换,而更换的品牌及厂家须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同意,且档次不得低于原产品品牌的档次,材料(设备)价格不作调整。

6.4 BIM 技术要求

6.4.1目标

通过在本项目上使用BIM技术和管理手段,进行施工深化设计、施工模拟、预制加工、进度管理、预算与投资管理、质量管理、施工验收等应用,提升项目的品质,提高管理的效率。

项目的BIM实施由发包人及发包人最终确定BIM组织单位全程领导监督,承包单位把控、管理各分包单位,以实现BIM总体目标。

本项目工期紧张,承包单位需把控BIM实施进度,确保BIM分阶段成果完成(并通过相关审核)时间领先现场施工进度四周以上。

承包单位应整合各专业分包(包括发包人委托专业分包)BIM模型和相关成果,发现和协调解决各类碰撞问题。承包单位的各专业需结合所有综合管线及机电管线,进行管线综合,并要求各专业分包按照管线综合后图纸施工。

6.4.2 BIM工作范围和内容

(1)工作范围

本项目的BIM工作范围:   交通信号灯涉及的施工范围。

承包单位应接受发包人及发包人最终确定BIM组织单位的统一管理,负责本技术规格书范围内所有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工作范围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路、给排水、采暖、燃气、供电、电气、照明、通信、绿化等工程,具体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包含内容为准)的 BIM模型的创建和应用工作,以及外部接口和内部管线的整体协调和模型整合工作。同时,本标段承包单位还负责将本标段最终的 BIM模型成果整合,且模板和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

工程施工阶段划分为施工准备、施工实施、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四个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工作需根据实际情况延伸至施工实施阶段。

以上区域内的工程,具体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包含内容为准。

(2)工作内容:

①施工准备阶段

承包单位根据发包人和发包人最终确定BIM组织单位的要求制定,并按时提交 BIM 实施组织策划,通过发包人和发包人最终确定BIM组织单位批准后执行,确保BIM工作有序开展。

建立本项目BIM工作管理组织架构,配置相应的BIM实施软硬件环境,协助发包人和发包人最终确定BIM组织单位确定施工阶段BIM工作流程、沟通会议机制、应用成果要求,确定相关责任人。使用发包人开发的BIM应用管理平台,根据发包人和发包人最终确定BIM组织单位的要求应用本项目BIM应用管理平台的各项功能,基于平台开展施工阶段的沟通、协调和管理工作。

根据发包人和发包人最终确定BIM组织单位的要求,基于各专业构件信息参数,结合本项目技术规格书,确定竣工交付需要添加的构件信息名目;

创建本项目所需构件族库,将构件信息名目及参数录入模型,用于本项目深化设计,为后期录入运维信息做准备。

通过 BIM技术完成工作范围内的各专业深化设计,导出各专业相关图纸(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节点详图、零件加工图等)。利用深化设计模型,提早发现设计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向发包人提交优化方案。深化设计成果达到第四章所述要求。

承包单位应整合各专业分包(包括发包人委托专业分包)BIM模型和相关成果,发现和协调解决各类碰撞问题。承包单位的各专业需结合所有综合管线及机电管线,进行管线综合,并要求各专业分包按照管线综合后图纸施工。

利用BIM技术可视化的特点,制作重大施工方案模拟、施工组织模拟、场地布置模拟、大型设备的吊装方案模拟、管线集中交叉部位的施工工序模拟、设备机房设备管线的安装方案模拟、重点部位剖析、VR漫游等,用于问题分析、方案讨论、交流汇报、施工协调、施工交底等工作。

根据施工深化模型和施工进度计划,完成项目的整体施工进度4D模拟,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申请时将基准施工进度4D模拟文件作为附件一起提交;

利用 BIM技术进行预制加工,包括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钢结构构件加工和机电产品加工。

根据发包人和发包人最终确定BIM组织单位的要求应用BIM技术和模型进行施工阶段的三维协调和交底工作。据发包人和发包人最终确定BIM组织单位的要求提交轻量化模型,并协助其浏览查看及审核批阅。

利用BIM模型导出工程量清单,为造价、采购等相关人员提供数据参考。完成发包人和发包人最终确定BIM组织单位要求的其他BIM相关工作。

②施工实施阶段

利用BIM导出图纸指导施工,确保BIM模型与施工深化设计图纸一致,模型与现场一致。

承包单位需根据发包人及发包人最终确定BIM组织单位要求,定期更新轻量化模型。轻量化模型应能够在移动端查看、浏览,辅助指导施工。

负责定时完成施工4D进度对比模拟分析,通过虚拟进度与实际进度的比对及时调整进度计划。

利用BIM技术进行施工质量管理,比对现场施工情况与施工模型的差异,并进行后续处理。运用三维扫描仪,将现场施工情况扫描,形成点云模型。比对现场施工情况与施工模型的差异,检查当前施工质量。同时将点云模型传递给后续施工单位,验证下道工序施工可行性。

通过BIM技术,尽量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变更工作;对于已发生的变更进行模型的更新和信息的录入。

根据发包人最终确定BIM组织单位提供的模型更新与维护工作要求与标准,动态更新建筑、结构、机电、等专业的施工BIM模型;定期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最新的与实体工程一致的已完成工作的BIM施工模型,并按照发包人及发包人最终确定BIM组织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修改建议及时更新BIM施工模型,通过现场协调例会审查。

设备、材料到场后,及时统计设备、材料信息,将设备施工、安装信息录入BIM模型; 根据发包人及发包人最终确定BIM组织单位的检查结果进行修改和更新。

完成发包人及发包人最终确定BIM组织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BIM相关工作。

③竣工验收阶段

搜集整理项目中设备材料的设计信息、施工信息、采购信息等,录入竣工模型中,为以后的建筑运营维护提供数字化基础。

在竣工验收前完成并提交竣工模型,并保证竣工模型与现场一致,模型信息参数准确、完整;根据发包人最终确定BIM组织单位的要求进行本项目数字化交付的配合工作;根据 发包人最终确定BIM组织单位的要求整理并提交项目竣工后的包括文件、资料、BIM信息、模型、应用成果各类BIM成果。

④缺陷责任期

负责缺陷责任期的模型更新,由于模型更新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4.3一般要求

①工程信息

承包单位应该提供本工程相关工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总控进度,组织管理流程和质保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施工组织和方案等

②人员要求

承包人应在中标后按下述要求组建BIM团队,并将团队成员一览表报发包人及发包人最终确定BIM组织单位审核:

为便于BIM团队成员与施工团队成员密切配合,BIM技术负责人优先考虑由施工团队的技术负责人担任,同时指派专业的BIM主管协助项目经理开展BIM工作的统筹管理工作。

1、BIM技术负责人要求:①高级工程师;②具有 2 个(含以上)类似项目的BIM实施经验;

2、BIM主管要求:①中级及以上职称;②具有 1 个(含以上)类似项目的BIM实施经验;

3、应提供至少2人驻场,驻场人员专职为本项目服务;

4、BIM团队成员一览表:

职位

姓名

驻场时间

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BIM项目负责人

 

全程驻场

 

BIM主管

 

全程驻场

 

BIM项目管理负责人

 

全程驻场

 

BIM专业负责人(分专业)

 

按专业驻场

 

BIM专业负责人(分专业)

 

按专业驻场

 

 

按专业驻场

 

信息管理负责人

 

按专业驻场

 

BIM工程师(分专业)

 

按专业驻场

 

(1)项目负责人和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具备大型建设项目所必须的知识与技能,具有复 杂项目管理能力和多方关联技术性项目的协调操作能力,有相关资质的,需提供专业证书, 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职称证及其他各项资格证书等。

(2)要求上述人员为本单位人员,不得为外聘人员。

(3)在合同期内要求提供现场常驻服务。项目团队人员按照需求驻场。

③角色与职责

承包单位负责本技术规格书范围内所有构件(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机电等)的BIM模型的创建和应用工作,以及景观、专业设备、行李、弱电等其它所有专业分包模型、外部市政建筑接口、外围市政水、电、燃气的外部接口和内部管线的整体协调和模型整合工作。同时,本标段承包单位还负责将本标段最终的BIM模型成果整合。承包单位应按要求的时间节点向发包人提交与施工进度相一致的BIM模型,并有义务根据需要随时调整BIM模型,同时需根据需要向专业分包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以确保能将各专业的BIM模型集成到整个项目中。

承包单位应整合各专业分包(包括发包人委托专业分包)BIM模型和相关成果,发现和协调解决各类碰撞问题。总承包单位的各专业需结合所有综合管线及机电管线,进行管线综合,并要求各专业分包按照管线综合后图纸施工。

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工程现场各类信息、相关资料以及施工情况,并提供给发包人及发包人最终确定BIM组织单位。

④BIM 实施组织

承包单位应负责策划、组织、实施、协调各专业分包BIM相关工作。并在开始BIM模型的创建和深化工作之前,提交发包人及发包人最终确定BIM组织单位审核及批准BIM组织实施策划。

BIM组织实施策划内容应包括BIM应用目标、BIM应用范围和内容、人员组织架构和相应职责、BIM应用和流程、模型创建、使用和管理要求、信息交换要求、模型质量控制和信息安全要求、进度计划和应用成果要求、软硬件基础条件、BIM应用管理平台等。其中BIM应用点应包含本技术规格书中要求的BIM应用点;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

⑤软件要求

本项目主模型使用REVIT2019版本搭建,其它BIM软件有REKLV、RHINO、Tekla、AutodeskRevit、NAVISWORKS。承包单位应根据软件市场情况及发包人要求定期对REVIT软件进行统一升级,升级周期不大于三年。升级前应报备发包人及发包人最终确定BIM组织单位,同意后方可升级。

⑥硬件要求

承包单位自行提供项目现场协同服务器。用于项目内部BIM协同工作,提供共享工作空间,对中心文件进行备份。

协同服务器的费用由承包单位自行考虑。项目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委托的分包单位及其它施工单位和项目参与各方可以无偿使用该协同服务器。协同服务器应对上述单位免费开放权限。协同服务器应满足或不低于以下同类配置,并应能满足项目需要。

 

CPU

I7-10870H

显卡

NVIDIA-3060

内存

32GB

硬盘

3*6T 硬盘

项目现场配置协同网络,工作站、BIM建模计算机与服务器千兆连接,外网速率不低于 200Mb/s,并应能连接至BIM协同平台。

BIM建模计算机应满足或不低于以下同类配置,并应能满足项目需要。

CPU

I9-9980XE(十八核三十六线程,主频4.5GHz

显卡

NVIDIA-3060

内存

32GB

硬盘

固态 1TB,机械硬盘 2TB

平板电脑应满足或不低于以下同类配置

CPU

四核

尺寸

9 英寸以上

容量

256GB

配备三维扫描仪,可将现场施工情况扫描,形成点云模型。

⑦BIM应用管理

承包单位在启动BIM管理工作前必须征得发包人审核同意,并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BIM应用管理的费用由总承包单位自行考虑。

⑧培训服务与技术支持

在 BIM实施工作开展之前,由承包单位组织发包人、各分包专业单位、设计单位及其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参与单位对相关参与人员的进行培训,确保各方掌握BIM模型的查看、操作、审核等操作。

承包单位应在必要时为发包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提供技术支持。

⑨其他要求

承包单位应在服务期内定期或按发包人所要求的时间节点提交与BIM实施进度相一致的全过程可编辑的BIM模型,供发包人审核。

1、承包单位应在服务期内按发包人所要求的时间节点提交BIM成果,由于BIM成果延误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进度延误、碰撞、拆改、净高不足等),由承包单位负责。

2、所有BIM模型产权归发包人所有,有关本项目BIM模型的使用、论文发表等需取得发包人同意。

3、承包单位应提供BIM模型的创建、维护和应用计划,以及BIM人力资源计划,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承包单位所提供的所有施工过程BIM模型及交付成果均需经过发包人及发包人最终确定BIM组织单位的审核确认及后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各节点付款的重要依据。

5、承包单位应对本项目所有BIM模型、信息和数据予以严格保密,在未得到发包人事先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将上述内容通过存储介质、网络或其它途径,传播至发包人不可控制区域。

6.4.4 BIM应用要求

承包单位应确保完成以下应用并达到所述要求。

(1)机电深化设计和三维管线综合要求

1、承包单位BIM团队负责整合各专业的BIM模型,在考虑所有综合管线及机电管线的情况下进行管线综合。管线综合应充分考虑现场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系统、标识、吊顶、设施、设备其他影响管线布置的构件等)以及机电构件安装、操作、检修的空间要求,做到排布错落有序、层次分明、走向合理、管线交叉处置得当、安装美观。

管线综合后的模型应进行碰撞检测,除单根管线外径50mm(含保温后)以下的有压管道外,其余机电构件不应有碰撞。

在 BIM管线综合模型中需包含支吊架(包括但不限于抗震支吊架、固定支吊架等)的模型。

管线综合后的模型必须具有施工可行性,保证现场可按照模型顺利施工。    

2、承包单位在整合模型的基础上完成可用于指导施工的综合管线模型,模型深度达到第五章所述模型深度要求。

3、建立施工阶段的BIM模型,通过模型的建立检查、协调、优化、分析各专业间的问题,利用BIM模型深化各专业图纸,并最终导出专业平面图。

4、为使施工深化图纸与模型保持一致,应通过模型导出对应的管线综合平面图、综合剖面图、各专业平面图、预留预埋图纸并指导施工。

5、为使发包人及发包人最终确定BIM组织单位、监理实时了解管线综合后的净空情况,承包单位应在提供综合管线模型时一并提供区域净空分析图纸。

6、利用BIM模型对各专业进行深化设计,并导出设备基础图、详图、剖面图等。

7、利用BIM模型对各专业进行深化、核查、并导出各专业管置详图。

施工模拟

基于BIM模型对施工过程中的重大施工方案进行动画模拟。充分利用建筑信息模型对方案进行分析和优化,提高方案审核的准确性,实现施工方案的可视化交底。

重大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模拟、场地布置模拟、重大设备运输路线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模拟。

施工模拟应表示施工过程中的活动顺序、相互关系及影响、施工资源、措施等施工管理信息。

针对综合管线复杂区域进行施工方案模拟,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上项目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钢结构、道路、给排水、采暖、燃气、供电、电气、照明、通信、绿化等工程,具体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包含内容为准。

(4)进度管理

基于BIM模型和进度计划动画展示项目整体进度模拟,反应施工先后顺序。提供基准施工4D进度模拟。

施工阶段按月向发包人、发包人最终确定BIM组织单位提交最新的与实体工程一致的已完成工作的BIM施工模型,该模型应及时反映当时施工状况的实际情况,并与基准施工4D进度模拟进行比对, 形成施工进度4D比对模拟文件。在此基础上进行进度对比分析、进度预警、进度偏差分析, 进度调整等应用。

(5)预制加工

预制加工应用点内容包括钢结构构件加工、机电产品加工。为缩短工期,承包单位应在各专业中应用一定比例的预制加工工艺。预制加工应用成果应包含加工模型、加工图,以及产品模块相关技术参数和安装要求等信息。

(6)预算与成本管理

在施工模型基础上,结合招采管理、造价部门等工程实际需求,根据发包人、发包人最终确定BIM组织单位的要求,按进度、部位、分项、分包人等分别导出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作为比对和参考对象,并作为结算基础参考依据。

(7)质量管理

运用三维扫描仪,将现场施工情况扫描,形成点云模型。比对现场施工情况与施工模型的差异,检查当前施工质量。将点云模型传递给后续施工单位,验证施工可行性。

(8)模型轻量化及漫游和VR展示

承包单位应定期导出轻量化模型,供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施工单位或相关参与方浏览、查看和审核批注。轻量化模型应能在移动设备(平板电脑、手机) 上查看。轻量化模型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提交,更新的频率不少于两周一次。

承包单位应根据发包人要求,确定漫游和 VR 展示域后制作相关 VR 文件,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节点提交成果。

(9)竣工模型移交

为模型添加构件的数据信息,主要包括:构件名称、特征(型号、系统、质量、输送介质、连接方式)、尺寸(长、宽、高、公称直径、内外径、壁厚)、标高、材料(品种、规格、颜色)、数量(个数、长度、面积、体积)、功能(用途、使用范围)、安装位置(放置在哪个房间或楼层或区域)、供货商、生产商(品牌、产地)、采购时间、采购价格、设备保修期、使用年限等,为后续运维管理提供模型基础;具体要求根据《呼和浩特新机场BIM技术应用标准》相关要求。

建立完整的风管、管道、电气系统,从末端至设备应有效连接,为后续运维管理提供模型基础。

竣工模型应准确表达构件的外表几何信息、材质信息、厂家信息以及实际安装的设备几何及属性信息等。竣工模型中的构件应与现场情况保持基本一致。

承包单位还需要把控各专业分包单位(包括发包人委托专业分包单位)的BIM完成质量,并整合后统一移交发包人。

6.4.5 BIM成果交付要求

(1)一般要求

1、各阶段建模深度应满足本项目建模标准中的要求;

2、不同阶段建立模型采用不同软件时,应保证模型数据的可交换性,且考虑与不同参建方的数据交换,满足本项目数据协同与交互标准中的要求;

3、保证 BIM模型与二维图纸和施工现场实体的一致性;

4、经确认的各阶段BIM模型及分析报告同时进行电子媒介和纸质文件的归档;

5、BIM成果属工程档案的一部与工程档案同步移交,并满足指挥部各项验收及移交要求。

6、模型提交需要保证实效性,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模型提交,如未能按时提供模型,发包人有权作出相应处罚。

(2)进度要求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BIM实施组织策划

 

1

中标后 14 天,并在BIM工作开展之前

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2

施工模型(管综后)及导出图纸(包括但不限于平立面布置图、节点图、详图、预制构件深化图、管线图、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图、净高分析图、基础图等。)

 

 

1

取得相应施工图后30天, 同时应领先现场施工进度四周以上通过审批,之后按约定的要求定期更新和提交

 

根据施工进度分阶段、分区域提供

 

3

 

轻量化模型

 

1

按发包人要求,更新频率不少于两周一次

 

 

4

 

专项施工方案模拟文件

 

1

提交施工方案审批申请时,同时应领先现场施工进度四周以上通过审批

 

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5

 

基准4D进度模拟

 

1

 

完成施工BIM模型后30天

结合施工计划和现场情况定期更新

 

6

 

施工进度4D比对模拟文件

 

1

施工过程中每月更新虚拟进度与实际进度对比模拟

据分析结果调整进度计划

7

三维扫描点云模型

1

与施工现场同步

分阶段提供

8

漫游和VR展示

1

按发包人要求

按发包人要求

9

工程量统计表

1

与施工模型同步更新

 

10

竣工模型

1

竣工验收申请时

 

(3)模型深度要求

模型应能够反映建筑物的实际模型,构件的空间位置正确。构件应包含几何尺寸、材质、产品信息(例如水压、功率,生产厂家)等,模型包含信息量与施工图设计完成时的CAD图纸上的信息量应该保持一致。

BIM模型文件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满足软件版本要求,满足《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GB_T51212)深度要求,满足《呼和浩特新机场BIM技术应用标准》相关要求,各节点和最终提交的BIM模型需保证图纸和模型的一致性,并经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部门(单位)的审核。

深化设计模型和施工过程模型细度应分别满足《GB_T51235:建筑信息模型施工应用标准》的附录A中深化设计模型(LOD350)和施工过程模型(LOD400)的细度要求。

竣工模型细度原则上需达到 LOD500,并应在《GB_T51235:建筑信息模型施工应用标准》的附录A施工过程模型(LOD400)的细度基础上,同时满足本技术规格书 4.10 节及其它(包括模型与现场一致性、模型信息准确性、完整性)所述要求,并满足发包单位要求。

(4)硬件提供

中标单位为发包单位按专业(电、信号、结构)提供3台可以流畅运行BIM建模软件笔记本电脑,方便发包单位随时查看模型及时发现模型问题,相互交流沟通。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_____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基本情况表

7.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8.正在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9.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10.资格要求其他的资料

11.技术建议书

12.组织机构

13.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 标 函

致:                 (招标人名称)

1、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投标总报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元)工期         ,质量标准         。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实现工程目的。

      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即投标截止日起算90日历天(招标人处理异议和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所需时间均不计入投标有效期)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随本投标函提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3、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期:                    


(二)投标函附录

招标项目名称:

序号

条款内容

约定内容

备注

1

建设地点

 

 

2

计划工期

          日历天

 

3

质量标准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期: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名:                     别:                  

    龄:                     务: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三、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郑重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或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为我方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人:                     

      别:                 

      龄:                 

身份证号码:                 

      务: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四、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如采用银行保函,采用银行自有格式。

如采用担保公司保函,格式如下。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日参加  (项目名称)招标的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7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资金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员工总数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网址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姓名

 

电话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人需具有的各类资质证书

类型:等级:证书号: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近三年营业额

20 

20 

20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及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的要求以及评标办法商务部分内容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所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需满足以下要求:证明文件的被授予主体和投标人主体要完全一致,合同签订主体要与投标人主体完全一致,人员社保缴纳主体要与投标人主体完全一致。


七、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1、应说明投标人诉讼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八、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用户单位名称

合同金额

(万元)

合同签订日期

用户单位联系人

用户单位联系方式

备注

 

 

 

 

 

 

 

 

 

 

 

 

 

 

 

 

 

 

 

 

 

 

 

 

 

 

 

 

 

 

 

 

 

 

 

 

 

 

 

 

 

 

 

 

 

 

 

 

 

 

 

 

 

 

 

 

 

 

 

 

 

 

 

 

 

 

 

 

 

 

 

 

 

注:1. 按上述表格填写相关内容。

2.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投标人资质条件及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业绩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合同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九、正在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规格型号

 

项目

 

买方

 

买方

 

签约同价

 

项目人履约情况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情况填写本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需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所要求体现的关键内容)。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十、资格要求其他的资料

 

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此处可放如体系认证证书、公司资质证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shixi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无行贿犯罪行为截图等)。

 

 

 


十一、技术建议书

1、包括但不限于用户需求书内容。

2、与评标办法有关的内容。

结合以往同类项目工作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描述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

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和施工环保措施

BIM技术实施方案

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

与发包人、监理的配合

施工先进技术应用

(格式自拟)


十二、组织机构

 

(一)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此处可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职业资格证、社保证明复印件,参加过的项目业绩须附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姓 名

 

年 龄

 

学 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项目任职

 

身份证件号码

 

毕业学校

 

主要工作经历

1

 

 

2

 

 

3

 

 

 

 

 


(三)主要人员

 

此处可放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职业资格证、社保证明复印件。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年限

职称或证书

1

 

 

 

 

2

 

 

 

 

3

 

 

 

 

 

 

 

 

 

 

 

 


十三、其他资料

(注:此处可放投标人认为有用的其他资料,格式自拟。)

 

 

 

 

 

 

 

 

 

 

 

 

 

如何投标:

如何投标